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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5
《国际私法课件第七章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七章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一、概述二、结婚的法律适用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四、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五、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六、收养的法律适用七、监护的法律适用八、扶养的法律适用一、概述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离婚关系和分居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和扶养关系等。它具有以下特点:(1)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该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而是靠各国的冲突规范或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来调整。一、概述(2)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的管辖权比在处理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
2、时显得更为重要。许多国家都力求对与本国公民有关的婚姻家庭案件行使管辖权。(3)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的情况较多。二、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三)领事婚姻(四)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自
3、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结婚(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2.当事人属人法;3.混合制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是一条古老的但目前仍流行的冲突规范主张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效婚姻有关理论支持包括“场所支配行为”、“既得权”等;有利于维护婚姻举行地的善良风俗,简便易行采用的国家有美国的许多州和
4、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中国也采取这种做法。2.当事人属人法符合当事人属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效婚姻。在采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分为采用本国法(国籍法)和住所地法两种。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简便易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下列解决方法:2.当事人属人法适用夫的本国法。已落伍于时代,被放弃分别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即只要结婚分别符合双方当事人各自属人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即为有效婚姻——采用的国家有日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夫妻双方各自的本国法”)、波兰、奥地利和秘鲁等。重叠
5、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只有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被视为是有效婚姻。如匈牙利国际私法。3.混合制又分为两种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如瑞士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婚姻形式要件是指婚姻必须具备的形式或必须经过的程序。各国形式要件规定不同,包括:民事婚姻登记方式宗教婚姻方式事实婚姻方式领事婚姻方式混合方式。(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
6、用对于婚姻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很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只要结婚的方式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要求,即为有效的婚姻。(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即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或者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如果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也属有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立法方式,明显地表现了广泛地承认婚姻效力的倾向。(三)领
7、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有的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而有的国家要求以条约或互惠为条件(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仅从字面上理解(1)这一规定只涉及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而对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外国结婚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2)既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
8、境内的结婚,也指在境外的结婚;(3)没有区别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似乎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我国处理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还有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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