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单元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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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单元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一、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案例】A市甲县工商局对乙企业作出了罚款决定,乙企业不服拟寻求救济。(1)找“大官管小官”一一行政复议:乙企业可以向A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找“法院來管官”一一行政诉讼:乙企业可以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议中不诉、诉中不议(1)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SZ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先申请复议

2、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己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1)征税行为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彖、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向

3、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Y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J—仲裁裁后不得再裁或再审民vs民——仲裁协议?■x民事诉讼民VS富征税行为?,J—先议后诉或议或诉.议中不诉.议后可诉、x己经诉不得议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4、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5、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屮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⑪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附带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

6、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①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既不能屮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②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提示】(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2)抽彖行政行为:“规定”可以申请附带审查,“法律、法规、规章”不得申请附带审

7、查;(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第7章)(1)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①征税行为;(复议前置)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岀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⑦资格认定行为;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屮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的管辖(★★★)1.“两个上级”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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