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

ID:42431461

大小:3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15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_第1页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_第2页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_第3页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_第4页
资源描述: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案情简介]1999年12月29日国家商标局审定“白鸽”商标为驰名商标。2003年11月,原告经“白鸽"商标注册人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白鸽"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并明确授权原告对被告侵犯“口鸽”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10月以来,被告王再华利用其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黎冲永朝路10号1楼出租屋作为仓廉,将其开办的佛山M南海区狮山华贤砂轮厂生产的砂轮拉至租用的仓库内贴上“白鸽''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经公安机关缴获的假冒“口鸽”注册商标的砂轮有37625片,不干胶商标有250400个。被告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已经由

2、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已详载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帖中。由于被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产品销售量下降,市场占川份额降低,被告也因此获得了不当利益,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口鸽”注册商标,停止侵犯“口鸽”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00元(人民币,下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对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的事实及理山部分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亦无异议,但对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因为被告侵权的事实没有达到该请求的金额,被告销售

3、假冒“白鸽”注册商标的砂轮仅得款10000元。[裁判要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笫四条的规定,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nJ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原告在作为第382036号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人的情况下,取得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一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明确授权,即当上述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制造假冒“白鸽''砂伦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

4、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公安机关对被告假冒注册商品罪一案的查处屮涉及“白鸽"产品的砂轮数量为37625片,不干胶商标育250400个,全部被没收并没有进入市场,故该数量不能认定为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不能作为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讣算依据。山于原告未向法庭捉供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而被告因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利益和销借数额在被告假冒注册商殆罪一案的刑事审判中已经查明,即10000元,山于该刑事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虽然该10000元系被告假冒多个注册商标所获得

5、的利益,单纯针对“白鸽”商标所获得的利益无法得知,但应以10000元为限。所以,本案的赔偿额确定为10000元。原告主张按“假冒产品的市场货值”及考虑到被告的侵权时间长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纠纷系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起诉并不屈于滥用诉权,但索赔金额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故木案诉讼费应由原被告分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故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TT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其第(七

6、)项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王再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第382036号(白鸽)注册商标的侵害;二、被告王再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法理评析]一、关丁•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即对被侵权人能否捉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以何种方式來衔接这两种诉讼,司法实践有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因涉嫌犯罪而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特别设计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解决,如果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帯民事诉讼,

7、则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而这则商标侵权案例则引发了我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被侵权遭受损失,是否可对已经经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另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思考。关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