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与案例介绍-许波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与案例介绍-许波

ID:42429560

大小:207.00 KB

页数:39页

时间:2019-09-14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与案例介绍-许波_第1页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与案例介绍-许波_第2页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与案例介绍-许波_第3页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与案例介绍-许波_第4页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与案例介绍-许波_第5页
资源描述: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与案例介绍-许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与相关案例介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许波2014年7月28日北京一中院知产庭概况庭室设置:知产一庭、知产二庭业务分工:商标、竞争、垄断;专利、著作权、合同人员构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4年一审商标行政案件审理概况受理(件)审结(件)撤销(件)撤销率2012年2376212539418.5%2013年2390210435316.78%2014年至今5457179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高《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制定背景基本思路1、注重行政诉讼裁判

2、基准时2、法律判断尊重历史和现实3、区分程序违法与程序不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高《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混淆误认的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姓名权、著作权)程序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诉争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能够证明申请日前处于驰名状态的证据,应予采信驰名条款构成要件的认定顺序:《审理指南》原则上应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然后对其他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东尼博斯”案二审、“吉

3、百利”案二审、“杏花村”案二审新法第14条新增:“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但未予保护:“吉阳”案、“众恒及图”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新法第13条第2款与第30条或第31条的转换:案例:“薄涛”案二审判决转换要件:1、限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2、未明确提出第30条或第31条的主张;3、实质理由为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误认;4、宣告无效的申请未超过五年期限讨论:《审理指南》针对的是行政裁决转换法律适用的问题,司法程序中可否主动转换?依申请还是依

4、职权?最高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1条规定了驳回案件中直接变更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第13条第3款能否适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能适用:“啄木鸟及图”案可以适用:“安琪酵母”案有限适用:诉争商标系与他人驰名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并已超过5年,其它条款无法救济时适用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审理驰名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相互关系?当事人主张或主动适用?淡化保护的适用要件:“两面针”案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相关法规:法第16条、实施条例第4条、《

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避免公众对商品产地的误认本条所强调的“误导公众”,不是指一般商标法意义上相关公众对商品是否来源于特定商品提供者的混淆误认,而是特指相关公众对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是否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混淆误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审理指南》第4条:“应当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杨柳青”案二审:“陆少华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天津杨柳青镇有关,其将申请商标‘杨柳青’注册在年画等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

6、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理指南》第5条: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互不构成权利障碍——功能不同,不进行近似性比对分歧:最高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2款规定“相关权利人可选择依据该条或者另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主张权利。”《审理指南》第6条:针对于不属于地理标志、不应当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的情形——无明确法律规定,援引适用新法第30条“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原则性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第16条与第10条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8项:

7、特别的地名+特定的商品,属于特别条款,符合条件时优先适用第16条属于相对理由还是绝对理由:旧法第41条第2款、新法第33条、第45条第1款将其与其他相对理由并列规定;实践做法更类似于将其视为绝对理由:立足点在于避免对产地的误认(不同于对商品提供者的误认),以及源于产地误认而带来的对产品质量、信誉等商品性质特征的误认,不同于相对理由所针对的特定主体的私权保护;“CHAMPAIGN”案二审、“杨柳青”案二审均主动转换法律适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禁注的商品范围:能否在地理标志商品之外的商品上将该地理

8、标志注册为商标?基本观点:地理标志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故不能脱离具体的商品谈保护可及于类似商品:“误导可能性”,与地理标志商品具有较强联系,可能使相关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的——“CHAMPAIGN”案二审仅限于地理标志所涉商品:地理标志之外商品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不宜纳入本条款进行保护——“香宾”案一审最高授权确权司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