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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案例解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案例分析】福建新人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卜简称“公司”)2003年度股东人会于2004年5月12R±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5人,代表公司股份839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胡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T10项议案,其屮《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和《2004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经股东审议表决全部通过。(1)•《2003年度
2、利润分配及资木公积金转增股木的预案》。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实现税后净利润41559077・48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计4155907・75元,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计2077953.87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35749771・33元,减去本年度实际己支付的2002年股利3480000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6274987.19元。公司董事会决定2003年度利润暂不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36274987.19元,转入卜•一年度一并分配。表决结果为:839800
3、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人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截至2003年12月31B,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450757619・43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以2003年年底公司总股本11600万元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股本11600万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23200万股,资本公积金余额为334757619.43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表决结果为
4、:839800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犬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4年度利润分配政策》。预计2004年年度公司分配股利1〜2次,2004年实现的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不超过80%。公司2003年度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股利分配主要采用派发现金或送红股的形式,预计现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比例不超过80%,。具体分配方案依据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提出预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发展和当年盈利情况,对2
5、004・年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权利。表决结果为:839800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问题:(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股利政策是什么?(2)・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在股利分配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并说明理由。(3)・H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股利政策是什么?参考答案:新大陆股份2003年实现税后净利润41559077.48元,计捉10%法定公积金和提取5%法
6、定公益金后再扌II减本年度已支付2002年度股利34800000元股利,得到实际可供分配利润36274987.19元,而公司董事会决议暂不分配利润,仅实施易止一般投资者混淆为送“红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木方案。可以看出,新大陆股份的股利政策是现金股利政策。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股木”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比例大小分到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侮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本质上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木的行为。2、新人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在股利分配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公司董事会2004年
7、股利的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权利错误,股东会才可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只能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理由:《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只能有股东大会来进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授权给董事会进行。理由:《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
8、职权:(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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