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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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

2、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四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申请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对漂流航道进行查勘评估。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         第五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具备主管机关出具的漂流航道评估报告,漂流艇筏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须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六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

4、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反应计划,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开设的水上漂流项目,应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漂流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内部安全

5、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由旅游团体组织的水上自漂活动,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主管机关对漂流航道、漂流工具、漂流工进行评估、审核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条漂流工具必须是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其船用产品证书向当地船检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定额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上必须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名称标志,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         第十二条漂流艇筏应当按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足以保障

6、漂流安全的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以上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以上漂流工。漂流工的配置由从事漂流活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漂流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漂流工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漂流工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培训,并经过实际操作、安全规章、游泳、救生等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主管机关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

7、行,禁漂水位线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和1部手持VHF无线电话,保证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条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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