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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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权a——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肖像与肖像权b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是自然人的真实形象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即自然人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案例1a2006年5月,国内一家药品企业用美国篮球明星乔丹的形象为自己生产的某种药品作了一则电视广告,并在广告中配有旁白。事实上,乔丹本人并未为该企业代言,也未授权其使用自己的肖像,广告是该企业将一些乔丹的旧片子截取下来后拼凑而成的。为此,乔丹委托其代理人向中国法

2、院起诉。案件简介:案件争议焦点:该国内企业是否对乔丹的肖像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案情分析b首先,乔丹本人并未授权该企业使用自己的肖像。在该公司的广告中,乔丹的形象出现大约有15秒之长,而且在广告中他们还利用旁白替乔丹“现身说法”,由此可以证明该公司使用了乔丹的肖像;而该广告是企业将一些乔丹的旧片子截取下来后拼凑而成的事实,则证明乔丹本人并未亲自参与广告的拍摄。其次,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

3、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很明显的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广告是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的,属于经济广告。根据《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综上,我们小组成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该中国企业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对乔丹的肖像权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其进行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乔丹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案例2a《中国法庭•名模维

4、权之诉》2002年4月号《青年一代》期刊上刊登了一篇题为《都是漂亮惹的祸》的文章,描写“有着魔鬼身材和出众容貌的陈娟虹”,“想用自己的美貌通过婚姻来换取更多的东西等等”。同时,该文还配发了名模陈娟红的照片。陈娟红遂以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为由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和《青年一代》编辑部告上法庭。案件争议焦点:1.编辑部是否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2.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案件简介:案情分析b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涉及民事诉讼主体问题,因时间关系在此不做讨论。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认

5、为“文章压题字句表明其内容真实性,并在文章显著位置刊登了原告两幅照片,并在照片下使用误导性字句,故文章与照片共同构成了对陈娟红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害”,并列举了该文章对原告带来负面影响的相关证据。被告答辩称“文章属应用文写作范畴,是一篇调查报告,通过概括和抽象方法成文。在文章内容所引用的‘陈娟虹’姓名,年龄和经历都与原告不符,故不构成名誉侵权。”我们小组成员经过讨论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杂志出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并造成了

6、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另外,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名誉权侵权。文章中所用文字及配图,足以误导读者认为,文章所指“陈娟虹”即原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认定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所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案例3王女士饲养了一只白色比熊犬,一家宠物杂志社邀请她为她的宠物狗拍了一组照片用作杂志封面。某天,王女士得知她的宠物狗照片出现在了某公司生产的宠物浴液的包装盒上,王女士认为该公司未经其同意而将其宠物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和促销,严重侵害了自己对该宠物

7、狗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印有原告所有宠物狗的宠物浴波的外包装,向原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宠物狗照片使用费人民币30万元。案件争议焦点:宠物的主人对于宠物狗的肖像是否享有权利,以及享有何种类型的权利。案件简介:案情分析b在小组讨论且查阅相关资料后,总结出针对该问题提出以下四种观点:(一)权利否认说(二)宠物“肖像权”说(三)照片著作权说(四)物主所有权说1.权利否认说此观点与本案中法院所持观点一致。法院认为王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均系建立在其所饲养的比熊犬享有肖像权的基础之上。然而,肖像是指固化自然

8、人外部形象的物质载体,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决定是否以某种形式再现自己形象并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并不保护包括动物的肖像权,且王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化妆品上照片为原告所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宠物“肖像权”说该说一如王女士在诉讼中所主张,认为被告侵犯了狗的“肖像权”其理由在于:动物虽在传统观念上属于物的范畴,但有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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