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合同的,是否有效

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合同的,是否有效

ID:42385621

大小:19.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14

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合同的,是否有效_第1页
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合同的,是否有效_第2页
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合同的,是否有效_第3页
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合同的,是否有效_第4页
资源描述:

《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合同的,是否有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合同的,是否有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被告甲。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公司诉称,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2012年4月25日,被告应聘到原告处任讲师一职,当天即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协议书》,约定工资为每月1800元。2012年5月20日,因发现被告不符合本岗位的录用条件,经公司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并发布辞退通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文章来源:济南律师tsinan.cc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2、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之后被告再三请求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因被告确实不符合讲师一职的条件,公司本着人道主义于6月12日,在原告讲师工作交接完成后决定调其到招商部实习并发布调任通知,在招商部实习一段时间后,原告发现其仍不胜任招商部的工作,2012年7月10日发布辞退通知。之后被告依旧不愿意离职,对公司安排的交接工作也怠于执行,以致交接工作进行了长达38天之久,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为了能尽快让被告进行交接,依旧支付了其38天的工资。二、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不能成立。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未经过原告的质

3、证,且该证据存在虚假,因此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8月17日的双倍工资6294.78元。被告甲辩称,一、仲裁委认定原告未在用工满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二、原告在仲裁时未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原告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无证据支持。经审理查明,被告甲于2012年4月25日到被告A公司工作,担任讲师。同日,双方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协议书》、《培训协议书》及《保密协议书一份》。原告A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6月19日、7月

4、20日、8月25日支付被告工资192元、2260元、2548元、1981元。2012年8月18日起,被告甲未再到原告处工作。2012年11月15日,被告甲因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原因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经济赔偿金2263元;2、支付就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789元。该委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8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294.78元。原告A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

5、付被告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8月17日的双倍工资6294.78元。被告甲文章来源:济南律师tsinan.cc请求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8月17日的双倍工资6294.7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A公司、被告甲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甲自2012年4月25日到原告A公司工作,并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该协议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报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事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6、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原告A公司与被告甲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即应视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全部转化为劳动合同期限。虽然被告甲辩称,该协议仅是原告要求被告作出的承诺,只约定了被告承担的义务,排除了原告应承担的义务和被告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所以不是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时,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也不能因劳动合同无

7、效而得到双倍工资。综上所述,被告甲与原告A公司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后,再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原告A文章来源:济南律师tsinan.cc公司支付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8月17日的双倍工资6294.78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A公司不负有向被告甲承担双倍工资差额6294.78元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8、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章来源:济南律师tsinan.cc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