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21第二十一章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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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研究第一节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一、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概念单位犯罪的追诉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特殊程序。二、单位犯罪的管辖(一)单位犯罪管辖的原则1、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的原则。2、充分发挥公、检两家职能优势的原则。3、有效配置诉讼资源,节约诉讼成本,体现诉讼经济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二)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一审单位犯罪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1、公安机关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单位走私案件、单位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件等)2、检察机关受理的单位

2、犯罪案件。(单位受贿案、单位行贿案、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案等)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单位侵犯知识产权案等)(三)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部分一审普通单位犯罪案件。(2)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3)单位犯罪案件中有涉外因素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单位犯罪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单位犯罪案件。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一审单位犯罪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单位犯罪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3、管辖,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单位犯罪案件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一、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确立1、概念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指有关诉讼代表人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范围、参加诉讼的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2、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1)从法律上保障单位诉讼权利能力的实现,使其更充分、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2)保障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3)国外立法中对于单位参与刑事诉讼大多也采用了代表人制度。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4、及权利义务诉讼代表人是单位的代言人,而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受判决的约束,其一经委派便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独立性体现在:(1)一经委派便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参与刑事诉讼,不受单位其他人员的干扰,其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意志的体现。(2)诉讼代表人有权行使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3)诉讼代表人还必须独立承担于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之外的诉讼义务。三、诉讼代表人的条件、范围及委派程序(一)诉讼代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未参与单位犯罪。2、熟悉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3、品行良好,未涉嫌其他犯罪或被执行过刑罚。(二)诉讼代表人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

5、法院的司法解释,诉讼代表人范围主要限定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三)委派程序有必要具体规定诉讼代表人的委派程序。首先,若法定代表人未涉嫌犯罪的,应由其作为当然的诉讼代表人。其次,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应由单位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协商选定诉讼代表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最后,若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都涉嫌犯罪的,其他熟悉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人申请作为诉讼代表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代为参加诉讼,若无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从单位的其他人员中指定。四、单位变更时诉讼代表人的确立(一)单位分立。1、分解分立时:若已消灭的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仍由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6、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由分立后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分立后的法定代表人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一到二人参加诉讼,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若有关负责人都涉嫌犯罪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2、分支分立时:应由仍存续的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其他负责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从分立后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中选任。(二)单位合并1、吸收合并时:由原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其涉嫌犯罪,由原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其他负责人也涉嫌犯罪的,可考虑由吸收合并

7、进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的人选。2、新设合并时:若原犯罪嫌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涉嫌犯罪的,由其担任诉讼代表人,若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都涉嫌犯罪的,应由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三)单位终止在单位犯罪追诉程序开始以前,单位终止的,对其已无追诉的必要和可能,也不需要诉讼代表人代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第三节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针对单位的强制措施:一、财产担保财产担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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