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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案件處理流程-臺北市萬華區新和國民小學》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為孩子編織一個支持網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萬華1區駐區學校社工陳淑真100.10.1422從新聞焦點看社會問題邱小妹遭醉父施虐致死94.01彭小妹遭案保母同居人施虐致死94.08曹小妹妹殺子自殺99.04鄧如雯被性侵家暴後殺夫823讓我們一起閱讀100年9月社會事件†忽視通報受虐兒,社會將付出9億成本†摑臉重摔兒子,婦判刑4個月†酗酒施暴虐小孩,苗栗發3張保護令†去年校園性侵通報897件,暴增3倍†婦被打到怕,不敢阻老公揍兒失親權4家庭穩定的「黃金三角」經濟健康家庭關係5缺角的高風險家庭家庭關係不良健康虧損經濟困頓精神病藥酒癮
2、自殺家庭衝突家庭結構其他因素貧窮家庭變故失業6家庭貧窮失業居住地不穩定金錢管理差關係混亂孤立生活散漫界域侵犯/模糊/糾纏家暴兒虐智障慢性長期疾病精神疾患藥癮/酒癮毒胎兒亂倫施虐者敵意挫折壓抑暴力上癮失業受創傷的童年歷史約會暴力成人受暴者無助無力挫折壓力學習來的無助感精神疾患孤立受創傷的童年經驗不愉快的『初次懷孕』(性侵害的結果)未成年受害者恐懼焦慮害怕無助無望敵意挫折壓力身心症狀家暴家庭的常態特性福利保護7家庭暴力三級預防預防層次目標運作層次方法初級預防1.增進大眾對家庭暴力之認知2.倡導家庭和諧社會層次1.降低社會性的壓
3、力暴力源(如失業.歧視等)2.屏除暴力合法化的現象3.提倡社會協助,降低家庭孤立4.透過教育改變性別角色5.提倡婚前教育二級預防1.辨識暴力潛藏因子2.提供監視的功能3.及早發現及早介入專業人員運用風險管理的概念1.發展偵測危險因子的方法2.訓練醫療.社工人員.老師.警察等專業人員篩選的能力3.提供介入方案,以防惡化三級預防(處遇計畫)(家庭暴力已經確定發生)降低重複受暴的機率,以降低被害人可能的傷亡專業人員1.急診檢傷、驗傷2.緊急安置3.法律協助(保護令的聲請、法律諮詢等)4.警方介入5.司法訴訟(進入檢察署與法院)6
4、.安全計畫的擬定7.心理諮商(被害人.加害人.兒童)8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舉報來源附註:臺北市96年有1,250案,其中235案由學校通報,占18.8%;97年1-6月有1,172案,學校通報262案,占22.4%年別總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9410,7221,5157601,350931,3271163269513,9862,0121,9581,875631,7871627669619,2473,0083,2212,578592,4621889379721,4432
5、,8133,6843,093402,352254630總計65,3989,34814.3%9,62314.7%8,89613.6%2550.4%7,92812.1%7201.1%2,6594.1%父或母親友案主主動求助鄰居及社會人士其他1,3551,1624201,3329661,5001,0446001,6076122,0171,3367462,0946012,5481,5401,2012,6076817,42011.3%5,0827.8%2,9674.5%7,64011.7%2,8604.4%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
6、資訊網責任通報39,429件(60.3%)非責任通報25,969件(39.7%)9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受虐兒少按年齡分(人)年別合計0-未滿3歲3-未滿6歲6-未滿9歲9-未滿12歲12-未滿15歲15-18歲94年9,8971,4451,7211,8792,0501,7331,06995年10,0941,3411,6261,9692,0541,8901,21496年13,5661,7231,9522,5122,7752,6621,94297年13,7031,561(11%)2,017(15%)2,420(18%)2,76
7、0(20%)2,947(22%)1,998(14%)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全國統計10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因素年別缺乏親職教育婚姻失調貧困失業酗酒藥物濫用精神疾病人格違常迷信童年受虐經驗其他總計944,0832,5269767921,3845072415711078511,461954,0912,2749157771,41839115533891,66611,809966,3482,8231,2299791,74358428331942,61416,728975,955(37%)2,802(18%)1,16
8、69021,464(9%)576253351342,65315,940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11何謂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12家庭成員的定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