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应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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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精要解读与实务应用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laodongfa.com屈晓蓉律师高级讲师1屈晓蓉律师简介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执业律师、高级培训师,劳动法苑上海总部律师团成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任劳动法苑laodongfa.com频道主编、《劳动法苑》期刊专栏供稿人。主编《全国十五主要城市劳动法规政策实务比较和应用指南》(2006年增补本),整理编辑《论剑》(中文版)。在《上海法治报》、《新民晚报》、《人力资源》等报刊杂志发表多篇专业文章。长期从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熟悉上海市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为广大

2、客户提供劳动法专业咨询,培训,诉讼、非讼代理以及顾问服务。2第一部分:概览第二部分:精要解读与实务应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精要解读与实务应用3一、内容丰富,但重复与盲点并存。第一部分:概览二、内容创新,但亮点与疑点并存。三、内容衡平,但适度与过度并存。4“重复”示例:第一部分:概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的罗列。5“盲点”示例:第一部分:概览①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对于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拥有选择权?6“盲点”示例:第一部分:概览②如何履行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中的“平等协商”程序?7“盲点”示例:第一部分:概览③退休反聘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协保人

3、员等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如何处理?8一、劳动关系第二部分:精要解读与实务应用二、事实劳动关系三、试用期四、服务期六、劳动合同续订五、脱密期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八、劳动合同中止九、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十、异地员工劳动标准十一、老合同的效力十二、劳务派遣9(一)劳动关系界定一、劳动关系(二)用人单位明确(三)劳动关系排除10一、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界定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草案》第三条11一、劳动关系要点:1、成员:(区别:比如劳务派遣)2、管理:(区别:劳务关系)3、报酬:(区别

4、:实习关系)问题:1、外国人劳动关系?2、大学生实习?3、特殊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界定12一、劳动关系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用人单位。注意:只是部分列举。(二)用人单位明确问题:这些组织中的哪些成员属于劳动者?——《草案》第四条13一、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要点:1、关系定性:非劳动关系。2、责任承担:依双方约定。(三)劳动关系排除实务:Offer或用工前所订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设

5、计。——《草案》第五条14二、事实劳动关系(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补偿(一)事实劳动关系的两种类型——《草案》第六、第七、第二十三条15二、事实劳动关系1、自始既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过期后的事实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的两种类型16一个月(合法期)用工之日十一个月支付两倍工资劳动者拒不订立合同的,单位可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订立合同的,单位可以终止,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或解除均应按有劳动合同严格执行。二、事实劳动关系(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补偿17二、事实劳动关系(二)事实劳动关

6、系的终止和补偿问题:1、双倍工资的起算点?答: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2、用工之日起一年后还有双倍工资吗?答:无。3、此终止和补偿的规定合理否?18三、试用期(一)试用期的起算(二)试用期工资(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19三、试用期(一)试用期的起算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草案》第十条20三、试用期(二)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草案》第十八条21三、试用期(

7、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补充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扩大了单位解雇权。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的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由条例(草案)增加的理由1、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雇情形3、劳动者具备非过错性解雇的第一、第二项情形。补充:符合非过错性解雇的第三项和裁员规定的,也可解雇。——《草案》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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