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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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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析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1某幼儿园张某(女)3岁时因父亲去世,张某的母亲李女士在铁路部门做列车员工作,张某即随爷爷奶奶在D城市生活。6岁时,她母亲调动工作到E城市,并已经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将张某接回身边,之后张某随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在E城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共同承担。在张某离开D城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保险期限10年),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是在张某到E城后,一年后的某一天,在一次上学途中遇交通事故,张某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
2、的爷爷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请分析该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1.1解答要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理由如下:被保险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本案例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张某的爷爷,不管具不具有抚养关系,都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某投保学平险(含死亡责任),因此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2李某和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
3、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也较为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也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为驾驶不慎发生翻车事故,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该起赔案?案例1.2解答要点: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理由
4、如下:车辆损毁经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张某作为李某的债权人,且被保险车辆为抵押物,车辆的完好或灭失直接影响张某的权益,因此张某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故张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的赔付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和李某欠张某的债务中的低者为限。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31999年1月5日,某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投保机动车辆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为1999年1月6日零时到2
5、000年1月5日24时。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日期缴纳了保险费。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车公司约定,其以后每年向出租车公司缴纳各种管理费和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赔。罗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问法院应如何审理?案例1.3解答要点: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理由如下:车辆转让没
6、有告知保险公司仅仅是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义务,并且车辆的转让并没有使得危险程度增加。出租车公司虽然已经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但仍然拥有管理照护权,因此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时有效的。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致危险程度增加,则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所致损失可以拒赔。而本案中,车辆损失是在危险程度没有增加,甚至是降低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保险公司可拒赔的情况之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
7、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未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案例2.1解答要点: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理由如下: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因此发
8、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本案中,被保险人将房屋用途改为制作烟花,危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其并未通知保险人,已经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按理保险公司是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保险公司得知此情况后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可视为对这一合同解除权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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