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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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

2、作者:

3、发表日期:2010年2月4日共浏览3101次【字体:大中小】治贫先治愚,致富先兴教。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事关民族兴旺、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福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提出:⑴“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从2009年起,城

4、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⑵“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县(市、区)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教学点)之间合理流动”。“要组织好城区(含县级政府所在镇)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

5、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⑶“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以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出台如此规定,是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也是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学龄人口和教师供求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办法还有待进一思考和研究。本课题组以此为切入点,

6、从我国教师资源配置、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沿革入手,分析制约我国城乡教师交流的主要因素,结合调研分析,参考有关文献资料,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省城乡教师有效交流的制度保障建议,以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为制定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提供思路。一、我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沿革我国现阶段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发展历史是从1993年开始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90%以上的省份都推出了教师城乡交流活动,让城区教师到农村支教

7、,农村教师择优进城,实现师资城乡区域互动。从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沿革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教师交流大多带有短期行为的特征,制度性不强。无论是早期的“教师对口支援”、“教师送课下乡”,还是后期的“教师转任交流”、“教师定期交流”等形式,都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教师交流是一种长期性、发展性规划,制度化是教师交流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这些政策性的规定不系统,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其一,没有明确促进城乡教师交流的责任主体,对“谁促进”,“如何促进”,尤其是“交流经费保障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其二,没有具体的教师交

8、流程序,如交流对象的条件,教师定期流动的义务性、交流的时间、交流者的待遇等;其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加强对交流教师的治理”工作,以及如何保障教师的教学质量问题。第三,这些政策中的“交流”或者“流动”还仅仅局限在教育系统内部的地区内部的流动,忽视了教育系统内外的互动和教育系统内地区内外的流动。与我国相比,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制度比较完善、系统,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日本将“教师定期流动制”法律化。日本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五年;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一定年限以上的教师必须流动,同时限

9、制任教不满三年的教师“跳槽”。其次,日本将“教师定期流动制”系统化。第一,在流动地域上坚持“就近为主”的原则:一是在同一市、町、村之间流动,二是跨县一级(相当于我国的省一级)行政区域间流动,前者所占比重很大。第二,流动的对象分为几种情况:1)凡在一校连续任教十年以上以及新任教师连续六年以上者,以此为硬性条件;2)为解决定员超编而有必要流动者;3)在区、市、街道、村范围内的学校及学校之间,如教师队伍在结构上(专业、年龄、资格、男女比例等)不尽合理,有必要调整而流动者。另外,对不应流动者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任教不满

10、两年的教师、57岁以上60岁未满的教师、妊娠或产休假期间的教师和长期缺勤的教师等。第三,教师流动的具体操作程序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上旬,由县(都道府)一级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要旨,内容包括地域或地区的指定和有关原则、要求等。个体教师都要先填写一份调查表,其中包括流动的意向,然后由校长决定人选(一般要征求本人意见)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教育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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