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学--浙江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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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一)具有普遍意义指这些原则不是只能适用于某一时期、某一国家刑事诉讼的特有规则,而是反映了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反映人类类制度文明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基本要求,因此具有“公理”意义。(二)贯穿诉讼过程这些原则不是刑事诉讼中某一阶段,如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所特有的原则,而是作用于整个诉讼过程或主要的诉讼阶段,对于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

2、人的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的意义。也就是说,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以贯之的作用。(三)体现诉讼价值刑事司法的两大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即实现公正审判和实现控制犯罪的效率,在诉讼中,突出体现在基本原则的确立和贯彻上。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同时为实现这两大目的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要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就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四)决定具体程序刑事诉讼,是一整套复杂的操作程序的集合。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每个阶段上每一方面主体的诉讼行为都给予了规范。这些具体的规则,都产生于刑事诉讼的基本

3、原则并受基本原则的指导和作用。例如及时性原则,决定了对各种诉讼行为在时间上应有严格限定。从总体上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某一国家的确认和贯彻,决定了该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与类型。(五)指导诉讼操作由于刑事诉讼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在特定条件下的每一行为选择都作出具体规定,此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就起着原则的指导作用,从而保证诉讼手段的适当,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如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在追究犯罪时不得采用所禁止的方法和手段,就是指导司法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实施侦查行为的必要原则。第一节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侦查权、检察权

4、、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对于该原则的理解:1、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而且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代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3、公、检、

5、法三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二、职权原则的理论基础1、职权原则适应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2、职权原则是国家机器日益发达与分化的必然结果。3、职权原则也是人们对诉讼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的反映。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分

6、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的分工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委。2、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抵销力量。3、互相制约,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分工,分别把关、互相检验,互相制衡,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或错误,并加以纠正,保证不枉不纵

7、,不错不漏,公正准确地执行法律。4、三者是密切相连的,分工负责是基础,互相配合是为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必然要求,互相制约是三机关关系的关键。二、该原则的法理根据1、分工负责是司法权力分工的简略表达。2、互相配合强调三机关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犯罪控制的诉讼价值观的影响。3、强调互相制约的根本原因则在于近现代以来所备受推崇的权力制约的政治哲学。三、对该原则的评价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法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

8、权原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相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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