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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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第六节依靠群众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九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十节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第十一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十二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第十三节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第十四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第十五节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

2、六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第一节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二、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对立法活动的指导作用。2.对司法活动的指导作用。3.对守法和执法活动的指导作用。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四、我国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九)国家追诉原则(十)禁止强

3、迫自证其罪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应建立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二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二)正当程序原则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没有法定的机关审理,不经法定的审理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者对其科处其他刑罚。具体要求:1、参与原则2、中立原则3、对等原则4、理性原则

4、5、及时原则6、终结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一是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二是“不告不理”。(核心)(四)无罪推定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确定,其他任何机关、个人、团体没有这个权力;第二,法院应当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强调的是证据裁判主义;第三,在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理解:首先,它是一种推定,任何人在没有被检察官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有

5、罪,并由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不能被当成罪犯看待。其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在西方国家,从无罪推定中进一步引申出一些诉讼规则,如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享有沉默权、疑罪从无等。(五)控辩平等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检察机关与作为个人应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抗求证活动。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控辩双方都是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二是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即控诉方与辩护方在法庭审判中围绕被告人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证据是否充分、事实能否认定等

6、问题,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展开诉讼攻防活动,论证己方观点,反驳对方主张。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平等武装”,二是“平等保护”。(六)有效辩护原则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反驳控诉,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辩护。(七)适度原则刑事诉讼中采取的诉讼手段,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在种类、轻重、力度上,必须与所追究的行为相适应,不能过度。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对被告人采取刑事追究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二是刑事追究措施实施的程度或力度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保持一致,刑事追究措施在实施中应当注意

7、不要过度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不应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与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九)国家追诉原则由国家指定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十)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首先,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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