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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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与意义:(一)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二)特点:1.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4.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意义:1.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2.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3、有利于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

2、律漏洞。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一)国家追诉原则(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四)公正审判原则(三)无罪推定原则(二)控审分离原则(一)国家追诉原则根据该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弹劾式→纠问式→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二)控审分离原则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2、无控诉即无审判,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3、控诉什么审判什么,即法院

3、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与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三)无罪推定原则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在国家立法中承认和确立了该原则;宪法、法律、公约等;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是一种推定,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无罪推定≠无罪认定在审判阶段,该原则要求:(1)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3)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蕴含着深层次的理念:(1)体现了尊重

4、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理念;(2)是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的规律;(3)是人类追求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多元价值所做选择的必然结果;(4)与刑事诉讼构造具有相互依存的天然关系;(无罪推定使刑事诉讼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后者使无罪推定的理念得到贯彻和实现)(5)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对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四)公正审判原则判断标准:判断某一审判程序是否符合“公正审判原则”的要求,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可能受到裁判结果不利影响的人有效参与到裁判的制作过程之中,并得到提出有

5、利于自己的主张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历史渊源:英国的自然正义理论和美国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1)参与原则;(2)中立原则;(3)对等原则;(4)理性原则;(5)及时原则;(6)终结原则。(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内涵理解:(1)该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2)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3)必须给予被告人一系列的法律保障。价值与制度基础:(1)与刑事诉讼注重程序之正当性紧密相联,也是同以实体真实为绝对目标的刑事程序相对脱离的

6、结果;(2)与强调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构造、诉讼理论中的主体学说、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分不开;(3)是对刑事程序进行经验总结和利益权衡后所作选择的结果;(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基本含义: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理论基础:(1)国家权力的不可滥用性要求;(2)防止被告人永远处于焦虑、不安中,降低无罪者被定罪的可能性,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对于一个案件,法院已作出实体的生效裁判或有关实体的程序性裁判,不得对案件再次起诉和审判。两个原则的异同:同:异:(1)一事不再理原则

7、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侧重于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2)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而禁止双重危险的适用不以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条之规定理解:(1)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2)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8、,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基本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既是一项宪政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其核心一般是指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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