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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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文件编号JK-ZD-010编制部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2015.6.1生效日期2015.6.1变更记录:版本号第1版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店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药店按处方销售的药品。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药师协理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用途不同,对药品分类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

2、分类管理,营业场所的药品须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5.2凡是实行单轨制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方可销售,其他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5.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5.5对有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

3、不得调配。5.7驻店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员方可依据处方进行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5.8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5.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法等。5.10审方人员受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

4、”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5.11对所收集处方必须留存二年备查。5.12营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5.13药店必须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并将记录保存二年。5.1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药店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顾客赠送处方药。5.15、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但病顾客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对病顾客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指出寻求医师治疗建议。5.16、本药店对处方药、非处方药杜绝

5、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5.17、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张贴“OTC”指南性标识及相关的“警示语”和“忠告语”。“OTC”指南性标识为绿底白字,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5.18、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柜)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定期循环质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5.19、营业场所药品宣传内容以药监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夸大杜撰。印刷品广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5.20、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在季度考核中给予

6、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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