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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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沂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毕业生质量,依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摘要公布:第一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

2、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第六条:德育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不合格者推迟毕业或不予毕业。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制。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

3、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第九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后前二周内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第十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第十一条: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记录在册,作为毕业鉴定中重要的一项内容。第十二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

4、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第十三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仍有二门及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第十四条:在同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二门及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第十五条:学生留级超过二次者令其退学。第十六条: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第十八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

5、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二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为三、四年的,二次为限。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址迁移(户口非同一市县

6、),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联办单位的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要严格控制。第二十四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学生,学校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5、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第二十五条: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

7、,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或操行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单位(户口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第二十七条:就学两年以上受勒令退学处分以下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就学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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