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2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2

ID:42317171

大小:20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9-12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2_第1页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2_第2页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2_第3页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2_第4页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2_第5页
资源描述: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考点1】基本规定(P276)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014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无财产担保的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并不违反公平原则。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

3、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解释】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所谓“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及时全部上交给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4、4.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2009年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而非“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例题·单选题】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

5、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答案】D5.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司法解释(二)》第4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6、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考点2】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P276)1.一般规定(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单选题)高顿财经CPA培

7、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解释】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2)解除合同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

8、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