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

ID:42301255

大小:44.26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9-12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_第1页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_第2页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_第3页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_第4页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辑指导性案例1、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依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简介】2012年方水莲以楚茗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朱某的妹妹作为方水莲的证人。楚茗辩称方水莲与朱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朱某的妹妹是方的同学,其证言不可信,不同意离婚。鉴于在诉讼中楚茗情绪激动,法院做出了人身保护裁定,但是对于方水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6个月后方水莲再次提出离婚,并且以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为依据,要求赔偿。【裁判摘要】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同时以一审期间的人身保护裁定为依据,判决楚茗赔偿5000元。楚茗提出上上诉,二

2、审认为方水莲未提供证据证明楚茗实施家庭保留,仅有的一次所谓处突是楚茗到朱某家寻找方水莲发生,第一次审理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基于楚茗在诉讼中情绪激动。二审撤销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部分。【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仅仅以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裁定为依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案情简介】马某与田某是夫妻关系,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曹某婚外生育一女田某某。田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曹某转入2475196元。马某认为田某擅自处分夫妻财产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要求确认田某支付曹某的247

3、5196元无效,曹某予以返还。曹某辩称田某支付的并非赠与,而是女儿的购房费用,部分已经用于支付日常生活及女儿抚养。同时认为,即使认定赠与,田某个人份额内的部分应当有效。【法院处理】一审判决田某赠与行为无效,曹某返还2475196元,曹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乙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子女抚养费。3、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对象、追偿范围及其程序【案情情况】案例一:崔甲与崔乙、向甲、向乙共同乘坐魏某驾驶的小客车与王某(持C1驾驶证

4、)驾驶的中性装卸车相撞,造成崔甲死亡、魏某、向乙受伤。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主要责任,王某次要责任。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魏某继承人11万元。保险公司支付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1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王某向保险公司支付3.3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比例追偿无法律依据。案例二:于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林某无证驾驶制动不良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认定于某主要责任,林某次要责任。于某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各项赔偿合计21219元的30%,即9365元,要求交强险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费等107512元。诉讼中

5、,于某与林某达成调解,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于某支付107512元。保险公司支付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林某及李某(车辆所有权人)主张追偿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林某、李某上诉,李某主张其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同时未参加侵权之诉,依据侵权认定的赔偿数额要求其承担责任,程序不当。【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额数额向侵权人追偿。关于被追查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果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6、人对实际驾驶人存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宜做出如下处理: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以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案情简介】2009年6月丽都公司与隆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隆达公司承建丽都公司花城小区,价格为固定

7、单价,楼层28楼,承包价格按照1500元/平方米计算。开工日期为2009年6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27日。该工程未经招投标。合同签订后,隆达公司于2009年6月21日开始施工,施工中设计变更,改为18楼。因工程无手续,主管部门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经协商,隆达公司退场,将已建工程部分(已经建成13层)移交给丽都公司,隆达公司签署了确认记录,记录了隆达公司的工程量,但是丽都公司未盖章。由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未达成一致意见,隆达公司起诉要求丽都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