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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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一节 国外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研究  一、融资租赁立法概况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自从1952年在美国产生以来,三方当事人之间这种独特的法律关系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论。至今,国际上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国家,为适应不断涌现的新型交易方式,促进交易的迅速和便捷,简化法律关系,1952年美国颁布的《统一商法典》充分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法官通常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效力,而不依类型化的契约模型改变当事人的约定,因此,融资租赁交易中契约当事人对所有权、占有权、收

2、益权、风险的承担等各种事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美国的判例法中得到了承认,这种给予契约当事人的充分自由,为融资租赁在普通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开放性的法律空间。但是,这种发源于美国的商业模式传到了大陆法系国家,却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民商法理论的最大差异是类型化的合同理念,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整理和理解,并根据其类型由法律规定其本质要素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各国民商法中,契约被分为买卖、租赁、借贷、委托等诸多类型,法院按照已经类型化的合同类型去理解交易实践中千差万别的合同种类,融资租赁交易发展后,面

3、临的首要法律问题便是应归入何种合同类型,以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于是便出现了附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说、典型租赁契约说、借贷契约说等理论。中外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一节 国外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研究  一、融资租赁立法概况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自从1952年在美国产生以来,三方当事人之间这种独特的法律关系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论。至今,国际上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国家,为适应不断涌现的新型交易方式,促进交易的迅速和便捷,简化法律关系,1952年美国颁布的《统一商法典》充分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法官通常依照合同

4、的约定来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效力,而不依类型化的契约模型改变当事人的约定,因此,融资租赁交易中契约当事人对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风险的承担等各种事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美国的判例法中得到了承认,这种给予契约当事人的充分自由,为融资租赁在普通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开放性的法律空间。但是,这种发源于美国的商业模式传到了大陆法系国家,却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民商法理论的最大差异是类型化的合同理念,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整理和理解,并根据其类型由法律规定其本质要素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5、务,在各国民商法中,契约被分为买卖、租赁、借贷、委托等诸多类型,法院按照已经类型化的合同类型去理解交易实践中千差万别的合同种类,融资租赁交易发展后,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便是应归入何种合同类型,以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于是便出现了附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说、典型租赁契约说、借贷契约说等理论。  1、附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说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实际上是分期付款买卖,该学说由德国学者Ebenroth所倡导,他认为,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件所有权仅限于担保利益,着眼于此,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交付义务及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件的风险等,均与分期付款买卖接近,其区别仅在于承租人最

6、后取得所有权的预定,但这也只是出于税法上的考虑,出租人并没有所有权者的经济利益。由此而来,融资租赁应适用于买卖契约的规定。这种把融资租赁交易中最终所有权归属的约定解释为仅仅出于税法上的考虑,显然有失偏颇。实际上,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买卖有着本质不同:(1)当事人意图不同,买卖行为是当事人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出卖人的意图是出让财产所有权以获取价金,买受人的意图是支付价金以获取所有权,买卖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意图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在全部租期内,出租人始终具有所有权,承租人根本没有获得所有权的可能性,不具备买卖契约中转让

7、所有权的本质。(2)承租人无期待权,附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买卖行为的特殊交易,具有三个基本要素:(A)具有债权性质的买卖契约;(B)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附停止条件,即出卖人只有在价金完全清偿前尚保留所有权;(C)有与出卖人之所有权处于相对状态并形成此消彼长关系之买受人期待权,此买受人期待权因买卖契约而成立并与买卖契约在法律上同命运,其目的在于取得所有权,是取得所有权之前的阶段,并因条件成熟而变为所有权。与此不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并无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的期待权。(3)租期结束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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