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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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中融资租赁的比较分析忻州师范学院计财处经管系张芳梅[摘要]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但是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与税法中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纳税调整难度增大,为了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和税法,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承租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出租人的收入等方面的处理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大家进行纳税调整、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提供一定的参考。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准则;税法;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但会计目标

2、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导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另外,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在融资租赁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纳税调整难度增大,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对融资租赁的认定

3、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所谓融资租赁,就是实质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14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和优先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时;租赁期占融资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以上)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

4、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以上)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改,只有租赁物的承租人才能使用。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已经统一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的分类认定。二、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等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承租方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14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

5、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

6、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

7、认会计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因此,税法上确定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会计与税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方法与折旧年限不一致、预计净残值的差异等,都会造成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可能不一致。14需进行纳税调整。三、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减

8、值准备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发生减少,根据未担保余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价值损失和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按恢复的金额冲减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和资产价值损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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