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之一: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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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我单位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含归口管理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班子会议负责对合同统一审查,未经审查,不得订立合同。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

2、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 (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 (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八)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中心综合股(办公室)履行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机关单位合

3、同管理制度; (二)审查本区机关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并进行登记和归档; (三)对区政府及其各机关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五)协助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二章 合同拟订 第七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八条 订立的合同,应当

4、由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十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

5、)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

6、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章  合同送审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时间前5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递增班子会审查。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报送审查时, 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 (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前臵审批的材料;(四

7、)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办公室收到合同审批表及上述材料后,方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办公室对无标的、价款、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合同或无实质内容的格式合同,退回送审单位。由送审单位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后,再次报送审查。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实体问题是否合法、合理、合规及可行性; (五)合同是否损害国家

8、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询问的,承办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九条  送审的合同文本,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内容复杂的可延长3个工作日。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时间内。      第二十条  办公室出具合同审查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反馈合同送审单位,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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