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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引起的造价争议案例分析0》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价款调整约定不明引起的造价争议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于2010年5月16日和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就某工业厂房工程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厂房的土建及安装工程。该工程合同使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本签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发包人要求承包人2010年5月17日开工,并要求承包人2010年7月底主体结构封顶。合同签订之前,2010年4月13日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2010年4月22日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主要材料、设备、成品价格参照《扬州工程造价管理
2、》(2010年3月)的指导价,缺项部分参照市场价。2010年5月5日召开投标答疑会议,投标截止日为2010年5月12日。该工程为标准厂房,承包人按时开工,工程开工后,工程变更很少,施工期间也无工期延误。该工程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价格波动较大,承发包双方对钢材价格调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约定了“材料价格的调整:按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算时材料价格按上述文件调整”。承包人认为钢材调价的基准期应该是以编制招标控制
3、价时依据的当期(即3月份)价格,而发包人认为应该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基准期(即4月份)价格进行计算。【争议焦点】材料价格调整时,以哪一期的材料指导价为准?【问题分析】1、争议焦点的两种结果分析。经过计算,施工期间钢材(Ⅲ级)的加权平均指导价为4418.9元/吨,2010年3月至8月钢材(Ⅲ级)价格及施工期间每月使用量占总用量的比例如表1所示。表12010年3月至8月钢材(Ⅲ级)价格及施工期间每月使用量占总用量的比例单位:元/吨月份3月4月5月6月7月8月钢材(Ⅲ级)价格4569499047674459
4、43064497每月使用量占总用量的比例--5%40%40%15%(1)第一种情况:如果以3月份作为调价的基准期,钢材下降幅度为3.29%;(2)第二种情况:如果将4月份作为调价的基准期,钢材下降幅度为11.45%。如果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第三条对主要建筑材料的划分,该工程钢材材料费约占单位工程费的27%,属于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在第一种情况下,5%以内的部分全部由承包人受益;在第
5、二种情况下,5%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受益,承包人需要将5%以外的受益退还给发包人。2、招标控制价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种手段,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控制造价的作用。在目前清单计价方式下,国有资金项目实行了招标控制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20款“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第4.2.1款“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
6、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招标控制价也限制了投标人的自主报价。该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主要材料价格参照的是2010年3月的指导价。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自主报价,如果投标人根据材料市场的行情及经验,对材料价格的走势作出的是下跌或涨幅较小的判断,那么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而如果预见到材料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是不断上涨的,在招标控制价的约束下,即使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在投标报价时突破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就不能真正做到自主报价,而是要以招标控制
7、价作为最高限价。在招标控制价的限制下,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时,可以提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得不到调整,在招标控制价的约束下,承包人的自主报价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招标控制价不调整的情况下,投标人报价时则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从这个角度来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还是更多地要以招标控制价为基础,参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报价,而最终不能突破招标控制价。3、发包人提出基准期的依据也不是十分充分,仅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中“材料价格的调整:按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
8、指导意见》,结算时材料价格按上述文件调整”已经约定了材料价格调价的方法,其实仔细阅读该指导意见,这份文件仅是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是可以参考里面的调价方法的,但最终还是需要承发包双方进行约定的。2008年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二条指出,“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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