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农合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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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省卫生厅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省法制办省红十字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一、试点工作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

2、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试点工作主要探索研究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等运行机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逐步推广服务。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6年全省争取4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扩大到60%;201014年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二、试点县(市、区)的选择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选择的必要条件:一是地方政府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村基层组织比

3、较健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三是县(市、区)政府有能力并承诺保证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五是乡镇卫生院已经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职责管理;六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建立或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同步建立;七是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县(市、区),不急于申报试点。三、试点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要积极面对,稳妥推进。要按照试点县的选择标准

4、,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要盲目追求试点数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科学合理设置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配备编制、人员,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让农民知晓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14增强农民的健康风险与互助共济意识。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以家庭为单位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坚持科学务实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研究,科学制

5、订试点方案,实行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的县办县管形式,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补偿方案的确定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方案差别不宜过大。(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资金筹集与支出向群众公开,强化服务监管,便民利民,简化手续,真正让农民方便,受益。四、试点工作主要措施(一)组织管理⒈建立以设区市为区域单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评价机制。设区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

6、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农办(扶贫)、民政、财政、农业、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事、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编办、政府法制、税务、审计等部门及残联、红十字会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14试点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确定试点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⒉加强设区市办事机构及试点县(市、区)

7、经办机构建设。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要健全办事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试点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中心),作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业务管理。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试点县(市、区)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自行调剂解决,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有关机构编制问题按程序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乡

8、镇设立派驻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各级政府还要为试点县(市、区)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和日常业务管理经费,务必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3.探索多种经办模式。各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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