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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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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金融不良资产清收业务的相关认识与思路(陈克元深圳律师法学硕士) 金融不良资产清收业务是一项重要的律师非诉业务,包括前期的尽职调查与调查后的清收阶段。金融不良资产清收是一个复杂、艰巨的工作,现在想选几个关于金融不良资产清收的话题,跟大家一起探讨学习。一、关于金融不良资产清收业务的案源开拓问题按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流转的阶段来划分,金融不良资产清收业务从市场的角度可分为三级市场:(1)一级市场: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即银行通过竞价拍卖或风险代理的方式直接对外处置的不良资产;(2)二级市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即银行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
2、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清收失败后再次对外处置的不良资产;(3)三级市场:单位或个人投资商处置的不良资产,即单位或个人投资商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主体受让的不良资产业务。一般来说,三级市场依次呈现出以下规律:(1)资产质量越来越差;(2)办案程序越来越烦琐;(3)清收成本越来越高;(4)清收手段越来越多;(5)政策风险越来越高;(6)律师代理清收的风险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可见,金融不良资产清收业务的市场开拓应该既要放宽思路、全面铺开,三级市场都可以考虑进入,又要避难就易,重点抓住一级市场。作为律师参与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不良资产业务来说,可
3、以既考虑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为银行、单位或个人投资商进行清收,收取代理费;又可以考虑以投资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通过竞价购买资产包的方式参与实现资产清收业务。二、关于金融不良资产清收的具体办案思路问题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中止、终结执行案件,即已经过诉讼程序,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此类案件如在一定期间内发现债务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整个不良资产业务中,此类案件占绝大多数。(2)生效判决严重错误,可申请抗诉再审的诉讼案件。该类案件一般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严重瑕疵,需要推翻已生效的判决。
4、其中,恶意逃债案件占此类案件的较大部分。但是,此类案件具有案情复杂、执行周期长的特点。(3)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即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因银行方面的疏忽而丧失时效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整个不良资产业务中占很小的部分,而且呈现案件标的额小,贷款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因此,在金融不良资产业务中,应以恢复执行业务为主。在恢复执行案件中,阅卷调查是前提,追查财产线索是核心,对接法律法规是关键。(一)关于财产线索的追查问题1、追查主体:(1)债务人;(2)担保人;(3)公司关联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之公司);(4)其他单位被挂靠人;(5)公司股东或单位投资
5、者(刺破公司面纱之股东、出资不到位之股东、抽逃出资之股东、虚假出资之股东);(6)上级开办单位或直接管理者;(7)侵占公司财产之公司股东、高管;(8)侵占公司财产之清算人、财产管理人等;(9)虚假评估、验资之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2、查询对象:(1)不动产:a土地使用权;b商业住房;c工业厂房;d车库等(2)动产:a车辆;b船舶;c机器设备;d银行存款;e仓、提单、票券及物权凭证;f办公用品;g古玩字画等(3)其他财产及权益:a股权;b租赁权;c承包权;d到期债权(代位执行);e法院裁判权益等。3、财产线索:(1)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中出现的抵押物。
6、(2)抵押无效时抵押物的去向。(3)保证人名下的所有财产或权益。(4)工商档案资料中出现的财产或权益。(5)相关合同中出现的财产或权益。(6)相关司法文书中出现的财产或权益。(7)债务人与第三人签定的协议书中出现的财产或权益。(8)债务人与第三人诉讼被法院判决确认的财产或权益。(9)债务人的分支机构拥有的财产或权益。(10)债务人的全资子公司拥有的财产或权益。(11)与债务人法人人格混同的公司拥有的财产或权益。(12)单位被挂靠人拥有的财产或权益。(13)公司或单位的投资者在与公司人格混同、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下追加投资者名下的财产
7、或权益。(14)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没有办过户转让的,可以向股东追偿出资不到位的责任。(15)上级开办单位或直接管理者在单位解散过程中存在财产侵占情况下追加其责任时,其名下的财产或权益。(16)公司清算人、财产管理人在公司清算或解散过程中存在财产侵占情况下追加其为责任人时,其名下的财产或权益。(17)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验资,损害债权利益的情况下追加其虚假验资的责任。(18)评估机构在虚假评估、评估不实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追加其侵权责任。(19)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情况
8、下,追加该企业名下的财产或权益。(20)债务人清算、解散后遗漏或尚未处置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21)债务人分立、合并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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