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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制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制定。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经
2、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3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列抵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第二章保障标准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
3、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执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上一年度辖区人民调解案件总数为基数,按每件补贴不低于50元的标准执行。第六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七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好、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效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
4、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章经费发放3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发放坚持“以奖代补”与“以案定补”相结合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发放实行“以奖代补”制: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分等级进行奖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发放实行“以案定补”制:即根据调纠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进行个案补贴。“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司法局制定,报区财
5、政局备案。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司法局每年编报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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