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训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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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笔试结束后,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通过对2012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解读发现,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一如既往的热衷于对新法、时政热点、前沿科技等新鲜知识点的考查。针对2012年《综合基础知识》真题:A类试卷中关于新的“国家扶贫标准”的考查;B、C类试卷中关于“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决定”、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天宫一号、PM2.5的相关知识、“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行政强制执行等知识点的考查。对此,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编写小组人员建议考生在复习《公共基础知识

2、》学科时,要重点关注新出炉、新修订的法律;关注国家新的政策文件;关注新的科技动态等信息。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对今年修订的法案进行了整理发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又作五处修改。  法律委员会于2012年3月12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有的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

3、十八条中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有的代表提出,对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还可以补正或者作出解释不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种情况可限于在收集物证、书证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议将上述相关规定修改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侦查措施。有的代表建议将“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

4、液等生物样本”。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议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修改决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有的代表提出,应明确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

5、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笔试结束后,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通过对2012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解读发现,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一如既往的热衷于对新法、时政热点、前沿科技等新鲜知识点的考查。针对2012年《综合基础知识》真题:A类试卷中关于新的“国家扶贫标准”的考查;B、C类试卷中关于“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决定”、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天宫一号、PM2.5的相关知识、“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行政强制执行等知识点的考查。对此,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编写小组人

6、员建议考生在复习《公共基础知识》学科时,要重点关注新出炉、新修订的法律;关注国家新的政策文件;关注新的科技动态等信息。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对今年修订的法案进行了整理发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又作五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必将成为各种考察法律的考试的热点内容。公共基础知识这一学科中,法律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因此掌握《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对复习公共基础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刑法修正案八》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改动幅度最大的一次,总则分则都做了较大的修改,将其进行分类总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照顾老幼  加入了照顾

7、75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体现人道主义。  (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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