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农(居)民建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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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农(居)民建房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社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根据《石门县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XX】13号文件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宝塔社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张立贵  成员:邢兵初朱令泉肖克彬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凡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首先必须经规划部门许可,原则上必须进入居民集中安置规划区,任何规划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均属违章建筑。  2、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分户条件

2、,原则上一个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  3、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居民新建住宅前,必须拆除原有住房。  4、坚持严格报批的原则。凡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厂按石政发【20XX】13号文件规定报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三、农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原住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的;  2、自然灾毁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3、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4、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

3、建住房,本人同意进入居民集中安置规划区;  5、原住村民无住宅用地的;  6、石政发【20XX】13号文件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宅基地  详见石政发【20XX】1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  四、建房户应办理的手续及程序  详见石政发【20XX】13号文件第二十八条  五、管理措施及办法  1、居委会协助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集中安置小区详细规划,并按政策及程序组织实施。在指定规划小区内建房,由居委会出面统一征地,其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附属物补偿等费用均由各建房户分摊,如若原

4、老屋不拆,每宗宅基地万元。往若国家需征用,按相关文件不予补偿。  2、进入安置小区内水、电、道路、下水道等主干线路均由居委会出资建设,其余到户建设费用概由建房户自理。  3、进入集中安置小区的新建房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建房户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以放宽到108平方米;  建房户也可采取“以地换地”的办法解决新征宅基地费用。即:在拆除原有住房及其他附属物的基础上,该建房户同意与居委会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待该宗土地因国家、集体或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时,按当时新征地标准相应扣除亩作为该户支付新建宅基地征地费用,但其原征地与

5、新征地价格差则不予补偿。  确属土地已征完的特困建房户,其分摊费用均按4#地块标准执行,即每宗宅基地万元。  4、凡属在规划区内建房的,必须办齐土地及规划证,其费用由建房户自行支付,居委会派专人免费统一办理。  5、在实施过程中,由居委会统一协调建房矛盾并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严禁征地户个人与建房户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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