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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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亚里斯多德的生平二、国家论三、法律论四、法治论五、正义论一、亚里斯多德的生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亚氏作为柏的学生,以“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精神,构筑了古代西方最为庞大的思想体系。其思想是古希腊思想发展的最高峰。一、亚里斯多德的生平亚氏生活于马其顿统治希腊时期,一生与马其顿统治集团有着密切联系。384BC生于希腊北方,父亲是马其顿王的御医。17岁(367BC)进柏拉图学园学习(21年

2、),在柏死后离开雅典。348BC(36岁)到小亚细亚游历和讲学,与阿塔尔尼亚城僭主养女结婚。三年后城邦为波斯人征服,亚逃往到米底勒尼。343BC(41岁)应马其顿王邀请,任太子亚历山大的教师(7年)。一、亚里斯多德的生平336BC亚历山大即位并开始东征,亚氏回到雅典,在吕克昂(Luceion)神庙(阿波罗神庙)附近创办吕克昂学园,从事教研活动达13年之久。亚氏的重要著作都是在这里写成的。323BC亚历山大于征战中病死,雅典的亲马其顿政府被推翻,亚氏被雅典反马其顿党控以“不敬神明”之罪。亚氏逃离雅典,322BC病逝,享年62岁。二、国家论(一)国家的起源与目的自然

3、起源论:人—>家庭—>村社—>国家或城邦。这一过程是人的本性使然:“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人类天然有一种过城邦政治生活的愿望。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只有野兽和神能脱离社会和国家。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城邦是政治团体发展的最高形式。二、国家论2、“国家高于个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犹如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才能发展他的能力,才能实现他自己。这好比一只手只有当它与活着的身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实现它的目的。二、国家论3、城邦或国家的目的城邦是实现善德(正义)的手段:“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

4、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二、国家论(二)政体论1、什么是“政体”?三种定义:(1)“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相当于今天“政体”。(2)“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相当于今天“国体”。二、国家论(3)“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

5、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相当于今天“宪法”。“最高治权”抓住了政体的基本内涵,把政体同宪法联系起来,对西方法律文明界定政治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下面所讲的“政体”主要指第一种。二、国家论2、政体的要素(1)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三种安排:把一切事项交给全体和某些公民审议裁决,属平民主义和寡头主义;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而把另一些事项交给某些公民审议,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2)行政机能(略)(3)审判机能:构成有三种形式:从全体和部分公民中选拨陪审员审断一切案件,平民和寡头性质;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一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贵

6、族和共和性质。二、国家论3、政体的分类标准:①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②根据统治所趋向的目的。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多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二、国家论4、理想的政体抽象地看,亚对六种政体的喜好排序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但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共和政体。第一,前两种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第二,共和政体是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政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

7、贫和中产阶级三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财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二、国家论(1)正常政体,指不问统治者人数,只要是为城邦整体共同的善而组成并有效能的政体。包括:统治者为一人的君主政体(相当于哲学王统治);为少数人的贵族政体;为多数人的共和政体;(2)变态政体又称腐败政体,包括:为君

8、主私人利益而凌驾于人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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