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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亚里士多德与管仲的法律思想比较 一、人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通过区别公民与非公民解释人的平等与不平等。他认为公民与非公民之间是不平等的,而公民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其进而通过血统论(自然公民)和法权论(法定公民)界定享有平等地位的公民范围。血统论认为,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法权论致力于解决规划人籍者的地位问题。在变革后凡已经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须称为公民了。亚里士多德在强调公民地位平等的同时反对趋同,
2、主张差异化,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比较高级的生活。管仲的职业世袭制解释了他对于人的地位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的血统论和差异论有很大的相似性。管仲认为,士子之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职业世袭制尽管有利于国家的稳定,便于统治者管理。但反映了人的不平等思想,并且阻断了社会阶级流动的通道。 二、社会组织的形成 亚里士多德通过人的政治性和社会目的论解释社会组织的形成。人类自然地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
3、完成某些善业。他认为社会组织出现是由人的本性以及对共同价值目标的追求决定的,进而通过城邦的形成过程佐证上述观点。由于男女和主奴这两种关系的结合,首先就组成家庭。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成的初级形式村坊。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成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管仲认为世界最初存在原初状态,智者贤人创造有序的社会。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争。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这一观点强调贤者(君主)作用,为人治观奠定基础,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基石。
4、三、品德 亚里士多德将公民与统治者进行区分,指出各自应当具备的品德。作为统治者,应具备专有品德明哲,即治理自由人的能力;作为被统治者应具备专有品德信从,即必须知道如何接受他人的统治。其强调贤明君主的作用,进而认为中庸是最佳品德。节制和中庸通常是最好的品德,那么人生所赋有的善德就完全应当以中间境界为最佳,处在这种境界的人们最能够顺从理性。管仲认为,爱之、生之、养之、成之,天下亲之,曰德,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道也者,上之所以导民也。是故道德出于君。上之人务德,而下之人守节。管仲认为德和道并没
5、有太大区别。德就是爱等基本伦理要求,并且提出君主可以引导人民的德。此处一方面强调贤明君主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其提出了治国要求。 四、政体亚里士多德按照绝对公正原则将政体进行分类。凡是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者正宗政体的变态。亚里士多德认为最理想的政体是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政体。因为,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凯觑。他们过着无所忧虑的平安生活。这一观点理论基础正是中庸。关于政体与法
6、律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服务于政体。管仲认为,一人之治乱在其心,一国之存亡在其主。治乱在主而已矣。从中可以推测出管仲所主张的理想政体是君主政体,并且必须是贤明君主。对于管仲,政体就是君主,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就是君主与法律的关系。基于前述人治观,法律服务于君主。 五、法治亚里士多德将法定义为良法加守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其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理由有法律是没有情感的智慧、人多力量大、人人平等、一人不能理万机等。管仲
7、认为,如四时之不育,如垦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这句话旨在说明法的稳定性。管仲的法,实际上包含了刑、令等内容。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即法对于统治者的工具作用。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法与君主的关系,而这又是管仲所主张的君主政治决定的。管仲的理想设计是严格执法和君主守法,但这种设计始终建立在家天下体制基础下,显得理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