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 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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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相关法律制度2.1经济法律行为2.1.1含义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旨在确立、变更和终止某种经济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明确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经济目的。所谓形式就是表达内在意思所采取的方式。有法定的,也有约定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当事人用除语言和文字以外的有目的的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以沉默方式表示自己的意思。条件:法律明确规定或习惯上公认2.1.2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2.1.3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主体必须合格;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内容必须合法;形式必须

2、合法。2.1.4无效的经济行为行为人超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所为的行为;一方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显示公平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行为;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1.5无效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当没有进行时,可以宣布无效,予以撤销;如果产生部分或全部效果,则可以:返还财物;赔偿损失;没收财产;罚款;其他行政、刑事责任。2.2财产所有权2.2.1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如下:绝对性

3、;排他性;全面性。2.2.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财产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客体——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种类物和特定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动产与不动产。内容——具体权利占有——实际控制: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使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收益——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基本权利,即引起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2.2.3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与消灭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原始取得——没

4、收、生产、收益和无主财产;继受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物消灭有权的转让或放弃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主体的消灭2.2.4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都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做法如下:确认产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2.3债权2.3.1概念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调整物质财富的占有

5、、生产、消费方面的关系。债权——调整的是民事活动中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产关系。2.3.2债权的构成要素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人和社会组织内容——请求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或者要求债权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义务。客体——物或行为2.3.3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3.3债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时间性,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既存的

6、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履行抵销混同提存免除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法人撤销其他方式,如解除合同、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2.3.3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3.3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3.3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

7、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4代理2.4.1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4.2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

8、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4.2代理的特征--案例【案例1】甲让乙帮卖物品,乙是行纪人,当乙与丙签订合同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合同。【案例2】甲把物品寄售给商店乙,乙将其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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