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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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制度  1、凡单个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被列为固定资产的各类物品(含棉布类),因使用时限过久,或因部件破损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需强制更新时,可予以报废处理。  2、需报废的物品必须由原使用科室一式3份填写财产报损申请单(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附上书面报告),由维修部门负责人或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如下权限审批: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报废。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废。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

2、院领导例会决定。  3、财产报废申请单经审批签字后,由原使用科室将申请单和实物交库房收存、建帐和待处理后销帐。  4、库房收到报废的实物后,应按如下权限处理报废物品: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下的物品,由后勤管理科决定(数量在10件以上,应报告主管院长)。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长决定。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5、库房处理变价物品作价时,必须有财务科和设备科或后勤管理科指派的人员在场。报废物品变价,原则上按3%-5%计算变价金额或按市场

3、行情商定。采取拍卖形式处理的,按拍卖价处理;上级鉴定书有残值意见的,原则上按鉴定意见处理。  6、处理变价物品后,库房应将变价处理金额填入财产报废申请单,并于每季末将已销帐的财产报废申请单一道上报财务科。7、财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必须在收款3天内如数交入财务科,任何科室不得截留,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 医院物品报废及赔偿制度  1、报废  ①凡医疗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  ②需报废的各器材,必须经维修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

4、鉴定,出具证明方可报废。  ③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时,由使用科室写出该设备仪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由器械科、后勤管理中心组织鉴定作出评价,然后上报院长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④报废时由科室填写报废单,一式二份,随同物品一起送交设备科,办理报废手续。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还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2、赔偿  ①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50%赔偿。  ②由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千元以上,按10%赔偿;千元

5、以下按30%~50%赔偿;万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赔偿;丢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此条规定处理。  ③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应按原价加倍赔偿,仪器设备的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④各类物品发生损环后,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 医院总务物品报废制度  1、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其它报废、损坏、丢失、更换一律填写报废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上报总务科,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废,无手续者,不得报废。  2、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旧领新。  3、库存物资必须

6、按国家规定合理损耗,低值易耗物,仓库报废物资必须每月或每季度一报。经财务、审计等部门查看、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废,如有损耗,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院长审批后,做帐务处理。  4、医院所需物资(除药品、器械、图书外),均由总务科库房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尽可能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厉行节约。  5、管好物资,保障供给,切实为临床一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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