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计量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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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计量法规体系本章内容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文件学习要求了解计量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内容了解计量管理体系的要求7.1计量法规体系的构成计量法规体系是指以《计量法》为母法及其从属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1、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法规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如《计量法实施细则》、《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迄今共有八件。2)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1)国

2、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规章《计量法条文解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迄今共有三十多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办法,如《国家海洋局计量监督办法》等。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规范性文件。7.2计量法一、立法宗旨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二、调整范围1、适用的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调整

3、对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教学示范用的和家庭自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三、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

4、、符号已作了规定。四、计量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含县级。五、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

5、量基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但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

6、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适应某部门专业特点的特殊需要。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部门内开展检定,“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7、行政部门对以下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

8、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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