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广州市法院票据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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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法院票据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已经过了11个年头。这部以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对当事人票据行为的规范和司法实践的指引,实际上取得了怎样的效果和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透过广州市两级法院对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我们可以得到认识和了解。一、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概况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票据纠纷按票据种类分主要有支票纠纷和汇票纠纷,本票纠纷在广州地区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支票纠纷的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通常是请求支付支票金额,此类案件的

2、法律适用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是原因关系抗辩的采纳与否,即票据无因性的合理把握。汇票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支票纠纷案件稍为复杂,此类案件性质和案由的确定容易引起困惑,进而导致在责任承担主体与依据上引起激烈的争论。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票据纠纷按权利性质类型分主要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一种,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叫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这类案件数量并不多。票据追索权也是票据权利的一种,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

3、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这是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票据纠纷中最主要的类型。二、票据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其分析解决难点一:案由的确定1、问题提出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一般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等;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法律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达成的一定的

4、合意。从现有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大多数有关票据的案件被笼统地确定为票据纠纷,法官对案由应依票据关系确定案由还是依原因关系或依资金关系确定存在困惑。例如番禺区法院提出:甲单凭未被兑付的票据诉请乙支付货款,立案案由为货款纠纷,业务庭在审理时是否应行使释明权,告知甲因其除票据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与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票据纠纷,若甲不同意更改案由,法院能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2、问题的分析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票据纠纷具体规定了以下七种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

5、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该七种案由主要对应的是票据法上的七种权利,故票据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需要正确理解和区分票据法上的七种权利。我们认为,是不是委托合同纠纷,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而定。例如在出票人与银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的情况下,协议中约定,如果出票人不能按时补足拖欠的票据资金,该款项就转为逾期借款,由出票人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案件的案由,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难点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⑴问题提出以原因关系为由的票据抗辩仅在双方当事人是原因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方为有效,但是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是直

6、接授受票据的当事人?又如何认定双方当事入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2•问题的分析解决(1)直接授受票据的当事人的认定关于直接授受票据的当事人的认定,争议往往发生在当事人主张票据非经背书转让的情况下。票据非经背书转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收款人空白的支票,往往以直接交付的方式而非背书转让的方式转让多手,在最终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方填写收款人名称。(2)票据先经背书转让,流转过程中由一手在票据转让背书中留被背书人栏空白而交付票据,而受让人并未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而是采取直接交付的方式继续转让票据,票据以直接交付而非经背书的方式转让一手或多手后,最终持票人在被背书人

7、一栏签章主张票据权利。在票据非经背书转让的情况下,“前手”的认定引起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1)《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方可认定为票据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可能成为票据法意义上的前手。(2)《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如能举证证明其基于合法的原因关系以直接交付方式受让票据,向其交付

8、票据的人便可认定为“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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