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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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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案说法:浅谈交通事故赔偿案例2008年5月3日10时许,胡某驾驶轿车撞倒王某(59岁,退休)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责。王某诉前自行委托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四级伤残、长期护理依赖,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余万元。胡某投有12万的交强险及20万的商业险。诉讼请求1、残疾赔偿金:18680元×14年=261520元2、医疗费:21271.67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10715元×20年÷2=107250元4、交通费:673.5元5、鉴定费:1860元6、营养费:20元×184天=368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8、
2、后期护理费:10000元×20年=200000元9、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169天=3042元10、住院期间护理费:60元×113天=6780元合计:641077.17元病历摘录门诊留观病历:2008.5.3:外伤后腰部及左下肢疼痛1小时…,左下肢感觉差;2008.5.4:诉腰痛伴左足麻木,Rx:L1—S1CT未见异常;2008.5.5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2008.5.7:诉左下肢麻木不能上抬,小便无便意。入院记录:左下肢麻木感明显,肌力II-级;2008.5.8颈椎MRI:C6-7椎间盘突出,挤压脊髓变形,C6椎体骨挫伤;
3、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压缩未达1/3);2008.8.14MRI:颈椎退行性病变、C4-7椎体边缘不规则骨质增生出院记录:左下肢屈、伸髋肌力3-级,屈、伸膝肌力4-级,踝背伸肌力3+级;出院诊断:C6-7外伤性椎间盘突出伴不全瘫;出院医嘱:院外左下肢肌肉力量锻炼。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C6-7外伤性椎间盘突出伴不全截瘫,目前遗留有左侧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构成四级伤残。余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王某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被鉴定王某误工期限以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为宜。被鉴定王某营养期限以伤后
4、六个月为宜。鉴定结论质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
5、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王某江北人民医院病历与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对比表结论:王某的所有病历未述及其存在左上肢功能障碍,其仅有左下肢功能障碍;出院医嘱仅有加强左下肢功能锻炼,而没有加强左上肢功能锻炼的医嘱;病历诊断王某为不全截瘫,而鉴定书认定王某为偏瘫。所以鉴定书关于王某的病情与其就诊病历不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被告申请对王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重新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重新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留偏瘫(左上肢肌力VI+,左下肢肌力VI+),构成四级伤残;余不构成伤残。
6、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留偏瘫,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两次鉴定结论对比首次鉴定:目前遗留有左侧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构成四级伤残。被鉴定人王某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重新鉴定:遗留偏瘫(左上肢肌力VI+,左下肢肌力VI+),构成四级伤残。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要求鉴定人书面答复的申请“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留偏瘫,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申请人认为,该项鉴定意见对于王某护理依赖所需期限的限定语,“目前”及“长期”,存在矛盾,令人费解。因此,申请人请求鉴定人就以下问题作
7、出书面答复:“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中,“目前”二字作何理解?对王某鉴定意见质询的答复函王某2008年5月7日入院查体:左下肢肌力II-级;2008年10月18日出院时左下肢屈、伸髋肌力3-级,屈、伸膝肌力4-级,踝背伸肌力3+级;2008年11月3日至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时体格检查: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2009年8月18日至我所鉴定时体格检查:左上肢肌力VI+,左下肌力VI-。综合评定左上肢肌力VI+,左下肢肌力VI+(正常肌力V级)。本次鉴定已符合规定的评定时机要求,但从被鉴定人王某的伤情特点及治疗恢复过程来看
8、,其病情在逐渐好转中,通过休养、锻炼及正确的康复训练等,临床有进一步恢复功能的可能,生活自理情况也可能进一步得到改善,但个体回复时间长短,临床无法评估,所以本次鉴定提出目前状况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的意见。建议1-2年后根据恢复实际情况,另行评定。补充鉴定申请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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