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情理与法——“何武断剑”的法文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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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理与法一一“何武断剑”的法文化分析[内容摘要]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依据,道德、情理等文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让情理与法律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本文将以“何武断剑”为话题,分析“何武断剑”的法律逻辑和情理因素,浅析当今司法工作者在司法过程中如何适当结合情理,做出“合情合法”的裁判。[关键词]情理法律何武断剑法文化一、“何武断剑”的典故及其相关介绍前汉时,沛郡有家富翁,资二十余万,有男三岁,失其母,又无亲属,有一女不贤。翁病,因恐女争其财,儿必不全

2、,因唤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此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儿乃诣郡自言其剑。时-太守司空何武,得其辞,因录女及壻,省其手书,顾谓吏曰:“女性强梁,壻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即得此财,不能全获,姑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夫剑者,亦所以诀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壻必不复还期剑,当明州县,或能明证,得以审理。此凡庸何能用虑宏远如是哉!”悉夺取财物以与儿,曰:“弊女恶壻,温饱十年,亦已幸矣!”闻者叹服。①何武判决所有财产都归儿子。女儿女婿不服,何武喝道:“弊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

3、矣!”意思是贪得无厌人品卑劣的女儿女婿,拿着父亲的财产能有十几年的衣食温饱已经很不错了,本应该一点财产也拿不到的。何武一一何武字君公,蜀郡郸县人。居官好奖士类,士多归之。其所居亦无赫赫名,去后常见思。为扬州刺史五岁,入为丞相司职,出位清河太守,累官大司空。②二、“情理”一一何武做出的判决依据(一)何武做出判决的依据是“情理”“所谓’情’既包含与审判有关的情节、情况,也有当事人在特定场合的心理、感情,还有具体场景中人们相互之间的°情面’、C面子’。所谓C理’,有蕴藏在大量民间习俗中的道理、常理的意思,也有儒家所谓C

4、天理’的内涵,C情’与C理,相互连接、相互补充形成C情理’,即中国式的理智、良知。”情理蕴含了人类社会最为朴素的道德、情感,和人的血缘关系即人伦不可分开。何武作出判决的依据是“情理”。“何武断剑”中的“情”表现为父女之情、父子之情,姊妹之情;“理”表现为恪守礼节之理,孝贤之理、内外有别之理、子承父业之理信以及守承诺之理。父亲对女儿尽了抚养义务,女儿理应孝敬父亲,这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父女之情。富翁女儿出嫁之后,不能恪守礼仪,与其父亲关系不好,有悖“孝贤之理”。若富翁真决定把财产留给其女儿,那么财产将属女儿女婿共有。富

5、翁有一个年幼的儿子,按照常理富翁会将财产留个儿子,“人皆有倾向于子,而自外于婿的内外有别的意识”,因此富翁将财产分给女儿,有悖“内外有别之理”。按照西汉的法律,未嫁女子享有继承权,但家有男丁的,应由男丁继承家业,富翁遗嘱规定将除宝剑以外的其他财产留给女儿,有悖西汉礼法之规定。按照遗嘱内容,富翁之子十五岁时向其姐姐、姐夫索要宝剑,其姐姐、姐夫却因为贪财拒绝交付,此属不信不义,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何武断剑”中富翁的遗嘱多处违背社会常理,人之常情,和当时的社会礼法格格不入。为什么富翁会立下如此“不合情理”的遗嘱,何武认

6、为富翁立此遗嘱是无奈的选择。富翁女儿不守礼仪,贪财无厌,为了得到父亲财产有弑杀三岁小弟的可能,富翁既得保证儿子能顺利继承财产,又得防止女儿对儿子构成威胁,所以才立有遗嘱“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此付之何武认为富翁“遗一剑”给儿子,真是费尽苦心,表示其本意是将财产留给儿子。通过对案件背景以及人物之间情理关系的分析,何武判决富翁所有遗产归其儿子所有。与“何武断剑”很相像的一个案例是宋代“张咏知杭州”③案。“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其婿主家贾,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子,而七与婿。’其

7、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阅之,以酒酬地曰:C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婿,而子与七「何武断剑,“悉夺其(女婿)财与儿”,不以老翁的遗嘱只“予儿一剑”、家财“尽与女婿”的约定;张咏“乃命以其财三分与婿,七分与子”,也不考虑原遗嘱“三分与子,七分与婿”的约定。此皆在内容上违背了遗嘱的字面含义。对此,《折狱龟鉴》的作者郑克,采取了法理与人情的分裂式理解和解释方式,他说: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何)武以严断者,婿不

8、如约与儿剑也;(张)咏以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④何武、张咏判决的这两例案件都是讲情理的,人们对判决容易接受,就是因为这些判断中充满着人情。对遗嘱的的真实意图的探求,其基础是人情的(或说是文化的),这个人情就是:人皆有倾向于子,而自外于婿的内外有别的意识。故人情是向内不向外,反之,则是背离人情的。因而,老翁留财与子,才是真实意图;富民七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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