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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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新刑诉法明确树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新刑诉法倡导的人权保障理念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根本性价值在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伴随着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树立,特别是通过规范刑事司法行为的程序法加以明

2、确规范,对今后侦查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认真思考,积极应对。一、新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一)严格化的证据规则,提高了搜证要求新刑诉法要求对釆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釆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

3、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职务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全程录音录像要求侦査人员严格讯问方式方法以及讯问措辞,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及证人证言。非法证据排除使得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工作面临了巨大挑战。证据的合法性既包括程序要合法也包括实体要合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获取程序要合法,否则的话就会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丁职务犯罪来说,尤其是贿赂犯罪突破案件主要依靠的事言词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无疑成为涉案者为逃脱法律追究的一

4、个重要的辩护理由。通过政策攻心、法制教育等手段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底防线使其交代罪行,是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时最常用的手段,而新刑诉法禁止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使得侦查部门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时,才可对案件有细致的了解,否则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将自侦部门的政策攻心、法制教育等手段狡辩成威胁、恐吓,最终使得证据予以排除。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的手段、环境、方式、办案人员的语气语调等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与要求。(二)辩护制度的完善化,强化侦辩对抗性新刑诉法对于辩护制度的修改主要有四点:一是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时间

5、提前。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二是委托辩护主体扩大。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三是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将原來的范围扩大到部分精神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四是律师会见等权利得到更好保障,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逃避法律制

6、裁的侥幸心理。而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巾诉、控告,使其参与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环节极大提前,因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全程几乎都要面对辩护人的监督。在以往自侦案件办理中,办案机关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初期,而如今在这一阶段,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律师帮助,无疑是给犯罪嫌疑人打了一针强心剂。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律师提供的法律专业知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更加镇定从容,提高其辩解能力,大大的加强了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意识,而且法律规定不得

7、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或者避重就轻,只交代自己最轻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问题,以逃避法律制裁,使案件的突破难度加大。再者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对于缺乏职业素养、预谋不法行为的律师缺少监督,不可避免地有些律师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就会为其出谋划策,为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诉辩解提供意见。特别是新刑诉法赋予律师的巾诉、控告权,使得检察工作中稍有不符合诉讼程序的行为,就会给律师以口实,使得侦查工作处丁•被动,这无疑给检察院的侦查和审查工作带來了更多的挑战。(三)细化了强制措施条

8、件,加大了采取强制措施的难度一是对取保候审进行修正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条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条件明确、范围扩大、相关义务和保证金问题都作了新的规范。二是细化了监视居住条件。严防监视居住制度异化为变相羁押,同时完善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和刑期折抵。三是逮捕、拘留和审查逮捕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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