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ID:42140541

大小:58.6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9-08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_第1页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_第2页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_第3页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_第4页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区规划和建设第四章服务区经营和管理第三章服务区设施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升服务区功能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境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功能定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主要为高速

2、公路使用者提供短暂休息、公共卫生间服务、餐饮、购物服务、信息查询及车辆加油、维修等基本服务。第四条【基本原则】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以人为本、便民利民、诚信公平、优质服务原则。第五条【行政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政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社会治安、食品卫生监督及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经营和公平交易、计量、价格等监督管理。第六条【经营管

3、理职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规范对服务区的经营管理。服务区内餐饮、购物、汽车维修等收费服务项目对外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外经营的,经营管理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服务区公厕、停车广场、休息座椅、保安、保洁、安全、应急等公益性服务,由经营管理者直接负责。第七条【经费保障】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服务区专项维护资金,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性服务支出,确保服务区设施完好和服务功能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转让收入、承包租赁收入等应

4、当优先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服务支出,不足部分从通行费收入中列支。经营管理者可以设定合理的通行费收入提取比例,保障服务区维护资金。第二章服务区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其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高速公路路网总体规划和服务区布局规划;(二)符合国家、省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指标及服务区间距要求;(三)与实际及未来预期交通量相匹配,满足交通服务需要;(四)具备供水、配电等必备基础设施的建设条件;(五)符合安全、应急、节约和环保要求。第九条【统筹选址】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应结合区域路网布局、建设环境及

5、项目交通特点等,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合理确定服务区选址、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场地设计、建筑设施、节能环保设备。第十条【合理分类】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使用功能划分为中心服务区和普通服务区。鼓励在大中城市附近、交通流量较大或通往著名旅游景区等重要路段,设置中心服务区。第十一条【建设规模】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规模应当按照公路交通量、建设环境、用地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设施规模。增设旅游服务等拓展功能时,可采用商业化方式增加用地规模。鼓励采用路地共建、前区后园开发模式。第十二条【场地布局】高速公路服务区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分区布设

6、、线型流畅、标识清晰,保证车辆进出顺畅、使用方便、安全有序,停车场地总面积不小于整个服务区有效用地的60%。鼓励中心服务区采用客货分离式布设。第十三条【间隔要求】高速公路路网内服务区间距不得大于60公里。属于国家高速公路路网以及连接城市密集区、通往大型旅游景点等交通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路网间距一般不大于50公里。通行山区、湖区等气候多变地区的高速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服务区或扩大服务区面积。在两个服务区之间,可根据交通流量、服务能力、地形条件等因素,设置仅提供短暂休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益性基本服务的停车区。停车区与服务

7、区或停车区之间距离一般不小于15公里。第十四条【基建程序】新建高速公路中的服务区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可由专业建筑设计单位专项进行设计。新开通服务区应当具备与其设计一致的基本功能。在已开通运营高速公路上新建或改扩建服务区的,由经营管理者按公路附属服务设施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建设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应当严格按经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增减规模、变更功能或建设地点。第十六条【验收要求】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

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服务区设施和服务第十七条【服务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住宿等经营性基本设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区规划和建设第四章服务区经营和管理第三章服务区设施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升服务区功能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境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功能定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主要为高速

2、公路使用者提供短暂休息、公共卫生间服务、餐饮、购物服务、信息查询及车辆加油、维修等基本服务。第四条【基本原则】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以人为本、便民利民、诚信公平、优质服务原则。第五条【行政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政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社会治安、食品卫生监督及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经营和公平交易、计量、价格等监督管理。第六条【经营管

3、理职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规范对服务区的经营管理。服务区内餐饮、购物、汽车维修等收费服务项目对外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外经营的,经营管理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服务区公厕、停车广场、休息座椅、保安、保洁、安全、应急等公益性服务,由经营管理者直接负责。第七条【经费保障】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服务区专项维护资金,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性服务支出,确保服务区设施完好和服务功能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转让收入、承包租赁收入等应

4、当优先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服务支出,不足部分从通行费收入中列支。经营管理者可以设定合理的通行费收入提取比例,保障服务区维护资金。第二章服务区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其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高速公路路网总体规划和服务区布局规划;(二)符合国家、省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指标及服务区间距要求;(三)与实际及未来预期交通量相匹配,满足交通服务需要;(四)具备供水、配电等必备基础设施的建设条件;(五)符合安全、应急、节约和环保要求。第九条【统筹选址】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应结合区域路网布局、建设环境及

5、项目交通特点等,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合理确定服务区选址、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场地设计、建筑设施、节能环保设备。第十条【合理分类】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使用功能划分为中心服务区和普通服务区。鼓励在大中城市附近、交通流量较大或通往著名旅游景区等重要路段,设置中心服务区。第十一条【建设规模】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规模应当按照公路交通量、建设环境、用地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设施规模。增设旅游服务等拓展功能时,可采用商业化方式增加用地规模。鼓励采用路地共建、前区后园开发模式。第十二条【场地布局】高速公路服务区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分区布设

6、、线型流畅、标识清晰,保证车辆进出顺畅、使用方便、安全有序,停车场地总面积不小于整个服务区有效用地的60%。鼓励中心服务区采用客货分离式布设。第十三条【间隔要求】高速公路路网内服务区间距不得大于60公里。属于国家高速公路路网以及连接城市密集区、通往大型旅游景点等交通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路网间距一般不大于50公里。通行山区、湖区等气候多变地区的高速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服务区或扩大服务区面积。在两个服务区之间,可根据交通流量、服务能力、地形条件等因素,设置仅提供短暂休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益性基本服务的停车区。停车区与服务

7、区或停车区之间距离一般不小于15公里。第十四条【基建程序】新建高速公路中的服务区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可由专业建筑设计单位专项进行设计。新开通服务区应当具备与其设计一致的基本功能。在已开通运营高速公路上新建或改扩建服务区的,由经营管理者按公路附属服务设施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建设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应当严格按经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增减规模、变更功能或建设地点。第十六条【验收要求】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

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服务区设施和服务第十七条【服务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住宿等经营性基本设施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