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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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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1•案例:委托合同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某商业大厦(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江南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购21寸彩色电视机5()0台。甲乙双方合同规定,乙方与第三人成交后,由其通知甲方肓接向第三人支付价金。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受托任务,与某电视机厂(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一项电视机买卖合同,规定由丙方提供500台21寸彩电,并于乙方收到电视机后立即支付价金。随后,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了电视机,乙方在收到电视机后,也立即通知甲方履行卜•列义务:⑴向丙方支付价款;⑵向乙方支付报酬;⑶到指定地点提货。甲方接到通知
2、后,向乙方支付了约定的报酬,并提走了电视机,却未向丙方支付价金。内方由于迟迟没冇收到货款,遂要求乙方支付价金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方则宣称:它是受甲方的委托并为甲方的利益而实行代购任务,根据它为甲方签订的是的委托合同,没冇支付价金的义务,因此自己对于违约并无责任町言,丙方只能要求卬方支付价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丙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裁决。你认为丙的要求合法吗?答:本案涉及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
3、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此案中乙方是为了甲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且乙方获得了甲方支付的行纪报酬,因此甲乙订立的是行纪合同,甲是委托人,乙是行纪人,而丙为第三人。《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此案中因为甲乙之间签订的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此案中为甲方)与第三人(此案中为丙方)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
4、,乙应当支付与丙签订合同所应支付的价款,乙的辩称“其与甲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因而应由甲支付价款”不正确。2.案例分析市投资开发公司是在建的国贸中心的发包人,某建筑集团公司是该工程的施T人。在双方于开工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开发公司委托建筑公司购买建设所需的材料,并指定相应的价格、型号、规格,由建筑公司视工程进展状况分批购买,每吨含税价2400元,购买示经开发公司检验认可,建筑公司可获得100元(吨)的酬金;如因建筑公司采购包括钢材在内的材料不及时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而造成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FI,建筑公司即应承担5万元的违
5、约金,该项违约金由开发公司在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吋扣除。建设后期,建筑公司订购的最后-•批50吨钢因供方即某钢材厂租用的货轮意外沉没于长江屮而未能如期运达施工现场,后尽管供方以最快的速度将同等数量、规格的钢材装上临时承租的货伦,及至交付给建筑公司时已超过约定期限1()日,延迟了主体工程的竣工口期。建筑公司虽在后续的内部装修阶段安排人员加班加点,但整个工程交付验收的时间仍然比施工进度表约定的日期推迟了3天。工程通过验收后,开发公司在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时扣除了15万元作为违约金,建筑公司捉出异议,认为工程逾期完工并非本方
6、冇意为Z,而是由于不可抗力,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工程款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这个要求是否合理?答:首先,该等钢材并非特定物,在沉船事故发生后,原告可以采取从其他供应人及时购进的补救措施,但未采取,误了工期,原告对此负有责任;其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和原告违约之间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必然的因果关系;再次,原告在施工合同中也已认可未能及时购进材料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以违约金形式扣除的15万元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2.为了购买小轿车,我将一只瑞士产的劳力士24K金表委托某贸易公司寄伟。
7、根据贸易公司的估价,约定寄售价格为人民币6万元,支付给贸易公司的报酬是金表价款的百分Z四即2400元,双方签订了行纪合同。两个月后,我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称金表在贸易公司被盗。为此,我要求该贸易公司向我返还原物或赔偿6万元,但该贸易公司以金表是被犯菲分子所盗,与公司无关为由加以拒绝,请问:该贸易公司应对我的金表被盗承担赔偿责任吗?答: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你将金表委托某贸易公司寄售,且双方签订了行纪合同,也约定了支付报酬的方法。之后,该贸易公司就应按照约定,
8、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买卖关系,除了所得价款应交付给你之外,买卖关系的后果与你无关而应由贸易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在双方签订了行纪合同,你向某贸易公司交付了金表之后,金表的风险责任就已转移到了该贸易公司。现在金表被盗,正是该贸易公司没有妥善保管好金表,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的规定,存在过错,才使得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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