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蓝”牌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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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黄、蓝”牌处罚制度(2013版)总则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由稽核部门负责;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由公司处罚小组负责;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第二章亮牌和处罚第六条第八条对发生违规事项的部门和机构,应予亮牌警示。红牌警示事项是指违规性质极其恶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违规事项;黄牌警示事项是指违规性质较为恶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较大影响的违规事项;蓝牌警示事项是指违规性质较轻、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影响的违规事项。第九条员工处罚的种类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司察看、辞退十种。第十条直接责

2、任人是指授意、决策、组织、策划、操纵、实施违规行为的违规人员;相关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行为负有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公司人员。第三章违规行为的亮牌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下列违规行为,应出示红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罚:(一)非法占有或挪用公司财物;(二)行贿、受贿、索贿;(三)虚列标的出单、虚增保费、虚增利润;(四)出具虚假或鸳鸯保单及发票、埋单;(五)擅自在业务系统外进行承保、出单、理赔等操作;(六)截留或挪用保费、追偿收入、赔款、手续费、佣金等财务收支资金;(七)编造虚假赔案

3、;(八)设立“小金库”、账外账;(九)未经批准印制、购买和使用有价单证;(十)未经批准超标准或违反薪酬分配方案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薪酬或二次分配上述薪酬;(十一)擅自进行人事任免、招聘使用编制外人员、擅自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十二)违规对外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十三)私刻、伪造、变造公司及外部单位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十四)违规使用公司各类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十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规使用客户信息资料,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十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十七)伪造、违规销毁财务业务资料、经营数据报表;(十八)严重渎职、

4、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十九)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欺骗或诱导保险消费者的:1.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3.以赠送保险名义或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虚假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或停售;4.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5.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6.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利益;1.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被保险人或受

5、益人合法权益。(二十)参与协助洗钱;(二十一)参与或协助非法集资;(二十二)隐瞒或提供虚假项目信息,损害公司利益;(二十三)违法违规从事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有关的投资类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二十四)泄露内幕信息、其他未公开信息;(二十五)违规买卖股票;(二十六)其他应亮红牌的违规行为。第十二条对于下列违规行为,应出示黄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书面批评以上、撤职以下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以上、撤职以下处罚:(一)未经批准自行调整财务、业务数据;(二)未经批准制订与上级公司相冲突的政策、制度;(三)未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监管动态、违法案件等重大

6、事项;(四)未经审批在系统外打印发票;(五)未按规定进行核保、承保或保全、理赔等业务操作;(六)违规扩大公司各类印章使用范围;(A)套取资金;(七)直接业务挂靠代理、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九)违规租赁办公职场;(十)违规购置、处置资产或违规处置损余、追偿物资;(十一)采购、装修、广告活动未按公司规定招标;(十二)违规开发、制作及使用行销辅助品;(十三)违规使用公司CI标识;(十四)有价单证管理不善,或造成会计凭证、业务档案等重要原始文档资料丢失;(十五)违规开发、安装、使用系统外挂程序;(十六)未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十七)拒绝或拖延向稽核人员提供检查必要的资料,或

7、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稽核检查;(十八)威胁、诬陷稽核人员;(十九)超权限开支项目,或拆分应上报审批的支出项目;(二十)宣导或销售未经准入综拓产品;(二十一)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隐瞒或诱导保险消费者的:1.未告知保险免责条款;2.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3.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二十二)买卖股票未按规定申报;(二十三)擅自外借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十四)其他应亮黄牌的违规行为。第十三条对于下列违规行为,应出示蓝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以上、警告以下处罚,对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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