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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8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證券商辦理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之可行性研究-以金融資產證券化為中心委託單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受託單位: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人:周行一教授蓋華英所長研究人員:鄭惠蓉谷湘儀黃文昌姚正吾吳建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第一章前言1-1第一節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1-1第二節研究方法、範圍與內容1-3第一早外資產證券化實務運作之介紹2-1第二節資產證券化之演進及結構介紹2~4第一目證券化的演進以及美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經驗第二目證券化商品的結構面2-11第三節金融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參與者及其功能2-15第三章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制之介紹3-1第
2、一節前言第一節美、日資產證券化之法制規範3-1第一目美國資產證券化之法制規範「■-……3〜2第二目日本資產證券化之法制規範3~5第二節「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摘要介紹——3〜7第一目立法源起及沿革3~7第二目章節架構概述3〜9第三目總則3-10第四目特殊目的信託3-19第五目特殊目的公司3〜24第六目本條例其他要點3-27第三節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相關子法3~303〜30第一目待制定之相關子法第二目已預告法規內容概述3-31第四章證券商辦理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之障礙及建議—4-1第一節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第二節
3、台灣證券商在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可能切入角度—4-1創始機構管理服務機構受託機構評等機構信用加強機構及流動性加強機構領導承銷商以及包裝、架構團隊證券商之需配合事項法律面之障礙與建議4~24~34~54-114-14第一目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及承銷業務之檢討4-14壹、證券商擔任交易安排者(Arranger)4-14設立SPC之探討4-16參、擔任創始機構之探討4-17肆、承銷業務之探討4~20第二目自營業務之檢討4〜25第三目第三節經紀業務之檢討小結4~264〜28第五章結論5-1參考文獻證券商辦理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之可行性研究-
4、以金融資產證券化為中心第一章前言第一節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於1970年代發靭於美國,行之多年後發展為相當成熟之金融商品,並經世界各國廣為採用,已成為企業籌募資金之重要工具,其特性除可提高資產流動性,減低企業募集資金成本,並可增加投資人投資標的選擇。傳統上銀行為金融中介市場最主要的參與機構,由於直接金融的興起,證券市場的發展逐漸趕過金融中介市場,銀行須調整資產負債結構,致力金融創新,以追求更有效率的資金運用,銀行資產證券化因之興起J而隨著國際金融市場之蓬勃競爭,引進資產證券化
5、法制架構,促進國內金融商品多元性及市場國際化,亦為近年來國內財經立法之重要課題。政府部門為期協助金融機構改善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企業新型籌集資金管道,於去年2001年開始積極進行資產證券化立法工作,而被財政部列為優先審議法案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已於今年2002年6月21日凌晨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2年7月24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其相關子法及其配套措施,則亦自2002年8月以降陸續公佈;另一資產證券化重要法令「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也於2002年4月17日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送交立法院。因此,藉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6、」之公布施行,相關子法及其配套措施之陸續完成,以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積極立法,其所將建構完整之法律制度,使我國資產證券化之發展,進入一個嶄新的里程°而據報章報導政府官員預估,初期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應以信用卡應收11=帳款為主,長期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租賃債權等,將能創造高達新台幣1.4兆元左右之金融資產次級市場,為我國金融機構改革創新之契機;並認為不動產證券化可助不動產業營運資金流動化,將是不動產市場景氣之轉機,被視為政府拼經濟之重大利多2。是可預見隨著「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完成立法,不僅促進其他資產(以不動產
7、為主)證券化法案之立法工作,所將帶動金融機構及企業援用此項證券化工具以籌募資金,勢必對國內資本市場造成重大且立即之影響,就身為資本市場重要中介者及參與者之證券商而言,自應綢繆因應。鑒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已完成立法(與此條例相關之子法及配套措施,亦陸續由行政部門完成備置),而其內容除採「信託型」之特殊目的信託(SPT),以及「公司型」之特殊目的公司(SPC)雙軌制,並明訂銀行、保險業及其他包括證券商之金融相關機構,均可為創始機構。故本研究將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為中心,探討證券商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與得以辦理之業務範圍及商
8、品種類外,並就本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內容介紹,及其對於證券商之可能影響等節,予以釐清及提出建議,俾使證券商得以充分準備參與辦理證券化商品之承銷(包括公開募集及私募方式)、受託或自行買賣,乃至擔任證券化流程之安排者(arranger),主導設計證券化案件,提高資產證券化效率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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