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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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1、特点:(1)明确财产权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2)提高物的利用效率,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3)鼓励人们合法获取财富以增强人格尊严。一、《物权法》特点、意义与创新(1)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2)进一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维护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3)保障债权,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4)提供更多担保形式,拓宽融资渠道。(5)扩大担保物种类,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2、意义3、新突破(1)不动产登记费用降低和统一登记(2)征用农民土地必须足额补偿(3)城市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届满自动续期。(4)农民宅

2、基地使用权。二、总论(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容。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二)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2、公信原则: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3、公示方法:(1)不动产物权:登记(2)动产物权:交付4、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不登记。5、申请异议登记(1)条件:权利人、

3、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2)异议登记的效力: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3)后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害。6、预告登记(1)适用范围: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2)效力: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7、动产交付(1

4、)交付的种类:①现实交付:③指示交付:②简易交付:④占有改定:(2)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所有权(一)善意取得1、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

5、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3)相邻关系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

6、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共同决定权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更重要权利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

7、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1、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2、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

8、权追回遗失物。(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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