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合同(煤炭)

港口作业合同(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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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贸煤炭港口作业合同合同编号:作业委托人(简称甲方):港口经营人(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煤炭经乙方装卸、堆存等有关港口作业事宜签订本合同。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进港煤炭进行装卸、堆存等港口作业,甲方负责与铁路做好铁路运输计划及临时进港计划的提报协调工作。(二)按均衡生产的原则组织煤炭进港和疏港,如月度装船作业量产生较大波动时,应于前一个月的铁路月度计划提报截止日前通知乙方。(三)及时向乙方提供船舶调运计划

2、。(四)甲方备货完毕后,于船舶到港前(时)及时与乙方公司签订《内贸货物航次作业委托单》(见附件一),并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各项业务(包括采样、水尺交接、自燃煤处理、场存盘点及盈亏吨调账等)。(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乙方及时足额预付煤炭在港期间发生的所有港口费用。(六)指定专人办理港口业务。如委托他人办理港口业务时,应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七)甲方在请批车时,应注意在煤种后方加注(秦),装车货票备注(秦),收货人名称后方加注(秦),在收货人卸车地点栏选择“铁路货场”。(八)甲方负贵提前向乙方报送汽车集港计划,按乙方要求合理安排车流

3、量、组织卸车。(九)甲方汽运集港车辆进入港区后,遵守乙方的各项相关规定。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对甲方提岀的铁路运输计划及临时进港计划予以确认,按确认数量提供相应的铁路卸车、装船、堆存等服务,确保甲方煤炭顺利中转。(二)乙方受甲方委托,于煤炭进港时,与铁路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三)为甲方开户建账,及时办理相关商务手续。(四)对甲方已办妥《内贸货物航次作业委托单》的船舶,乙方依据对外公布的《公司煤炭船舶靠泊规则通告》,及时安排靠泊。按甲方的委托进行作业,并会同水尺公估单位与海上承运人办理水尺计重及交接手续。对于甲乙双方签订煤炭准

4、班轮运输协议的船舶,按相关准班轮运输协议执行。(五)乙方承诺甲方铁路调进煤炭在港中转期间的损耗不超出调进总量的1%。如损耗超出1%且确属乙方责任时,就超出部分负赔偿责任。但对因煤炭自燃、杂质损耗、自燃煤施救、天气原因及因国家环保要求而进行的除尘洒水造成的煤炭质量、数量改变免责。汽运集港盈亏吨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配煤倒载、自燃煤处理等项作业。(七)为甲方查询物权所属煤炭进港、堆存和装船情况提供方便可根据甲方要求出具场地库存证明(见附件二,仅限火运调进煤炭)。(A)负责甲方汽运煤炭集港

5、的卸车、起垛和装船等工作。(九)做好甲方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三、费用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一)甲方应缴费用包括煤炭在港发生的港口作业费、港务费,按乙方最新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1)火运煤炭调进表1火运调进收费项目是否减免费率港口作业包干费否元/吨货物港务费(国家规费)否0>元/吨(2)汽运煤炭调进:表2汽运调进收费项目卸车方式是否减免费率(元/吨)港口作业包干费汽运煤由甲方卸车(自卸车)汽运煤由乙方卸车(非自卸车)货物港务费(国家规费)备注:汽运煤过磅费由甲方另行交付给公司,费率为元/吨,双方协议自行签署。(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

6、按政府最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三)由于汽运煤卸车工艺有所区别(自卸或非自卸),汽运煤变更后作业委托人的作业包干费按变更前作业委托人合同费率收取。(四)乙方采取“作业前预收、作业后结算”的收费办法,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均自预付款中自动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应予以补足。乙方于作业结束后按实际装船作业量向甲方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不作为已收款的依据。当甲方欠费时,乙方有权停止受理其作业委托。甲方逾期未缴清应付费用的,应在乙方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缴清。逾期仍未缴清的,乙方可对甲方在港煤炭行使留置权,通过对甲方在港煤炭拍卖、变卖或折价行使权利。(五)甲

7、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开票信息,并确保实际付款人与甲方单位名称保持一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为确保双方账目标准,甲乙双方应就应付款、已发生港口费用等相关款项每月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四、煤炭数量、计量及交接约定(一)乙方从事煤炭卸车和入账业务以铁路运单标识(或铁路发货人办理进港手续时申报)的煤种为准,并依据《铁路运单》、《火车进港过衡单》单证标注数量入账和调账。(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甲方煤炭由水尺公估单位负责煤炭装船水尺计重。乙方仅依据水尺公估单

8、位与船方共同确认的数量,与船方办理交接手续并出账。同时允许甲方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港开展水尺计重监督工作,但公估数量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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