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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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条例(试行)(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有关政策规定,为维护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我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和录取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生工作是保证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既要把握好生源的专业水准,又要注重其文化知识,综合考量,择优选拔。第三条招生工作立足陕西、侧重西北、面向全国,依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实际,合理调整生源结构,努力拓宽生源市场,积极培育生源基地。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

2、任,副主任由主管招生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招生委员会成员包括院领导、各系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第五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主管招生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职责是负责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招生章程和招生考试方案的制定、招生专业考试的组织管理和新生录取工作。第六条各系设立招生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系党政主要领导、各教研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在学院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职责是制订本系专业招生考试方案,组织本系的专业考试,提出本系新生预录取名单。第七条专业考试期间,各系组成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

3、)担任,职责是负责本系专业考试的考场布置,保障专业考试考场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对本系考务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第三章评委的遴选条件和办法要求第八条评委条件(一)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二)能自觉遵章守纪,为人师表,师德正派,治学严谨。(三)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四)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院离退休教师。(五)未参与、未举办过音乐、舞蹈类考前辅导机构。(六)未在音乐、舞蹈类考前辅导机构任职任教。(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招生考试工作。第九条评

4、委的确认(-)各系依据评委条件向招生办公室提出本系专业招生考试评委和分组名单,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定后,具备评委资格。(二)学院设立离退休教师评委专家库,依据当年招生专业考试工作需要,由院纪委负责在开考前随机抽取参考专家人选。(三)笔试各科目阅卷评委由5人以上成员组成,名单由院纪委负责在阅卷开始前随机抽取。(四)省外各考点专业招生面试评委由两人组成,院纪委、招生办、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联合抽签,确定评委分组名单,出发前由招生办通知评委本人。无特殊事由不参加省外考点专业考试者,取消当年所有专业考试评委资格。(五)各系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根据

5、招生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及时将考试有关事项要求传达告知评委。(六)评委名单不公示、不公开。(七)所有参加专业考试的评委需与招生办公室签订《西安音乐学院专业课考试考评人员承诺书》,并恪守承诺。第十条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本专业招生考试的、夫妻双方在同一专业方向的同一考场的,均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评委守则(一)认真学习《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条例(试行)》、承诺书、专业考试评分标准,自觉按照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评定每一考生。(二)考试过程屮,不会客、不随意外出、不接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严禁向考生或家长透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三)按时参加

6、相关会议,服从评委分组安排,按照所在组别抽签结果进入考场,严禁私自调整考试组别,严禁离岗串岗。认真做到佩证上岗,坚守岗位。(四)未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允许,不得就考试内容向考生做出任何解释。(五)评分时独立判定、字迹清晰、准确无误,严禁互相商讨、严禁干扰其它评委打分,如需向考生提问或提出加试要求,由考场负责人裁定。(六)严禁将任何评分材料带出考场,严禁向任何人透露考生成绩或代人查分。(七)每组专业面试或专业笔试阅卷结束后,考评人员需当场对自己的评分结果签字确认,待考务工作人员收齐评分表,对成绩密封,由考务组长、考试组长和纪委派出的督察员共同

7、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九)尊重、关心、爱护考生,共同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检举舞弊违纪现象。(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对违反评委守则和考试纪律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三年内取消招生专业面试评委资格,情节严重者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第四章考点布局和设置第十二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在校本部设一个考点,在省外设考点若干。第十三条省外考点的设置依据生源地的生源数量、质量和专业结构确足,3至5年进行个别调整。第十四条同一考点相同专业方向需设专业考试分考场时,根据考试报名人数多少,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第五章试题试卷第

8、十五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文化产业管理和视唱练耳等专业的专业考试,音乐类基本乐科面试和笔试部分的考试,均采取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和当年招生考试前命题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试题。第十六条试题库试题由相关学科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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