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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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体系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1、完全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18周岁以上;(2)精神正常。(满:达到(包括本数),例如满18周岁,18周岁生日过后,当天不算)例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第11条第2款。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情形:(1)10周岁以上不满18/16周岁的;(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情形:(1)不满10周岁的;(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中相关的年龄:

2、10、16、18、20、22、23、2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三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2)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有效;(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均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例如16岁的中学生花50元买辞典的合同行为;(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例如立遗嘱。住所1、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法定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前者视为住所。经常居

3、住地: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的除外。3、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仍为住所。例: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张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A.杨村B.李村C.县城关医院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答案:A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2)上述事实持续满2年。“满2年”的起算:(1)原则上,从失

4、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例:阿炳2000年8月1日乘船时不幸遇难,与其他乘客一起自此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其妻欲申请法院宣告失踪,问最早应在哪一天?A.2002.8.1B.2002.7.31C.2002.8.2D.2002.8.3(解析:意外事故从发生之日起算,即2000.8.1,但期间的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故满2年的日期应为2002.8.1,即2002年8月1日为期满日。则最早的申请日应在8月2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之间无先后顺序之

5、分。法院公告期为3个月。受理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者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法律后果:仅涉及设立财产代管人以解决财产问题,不涉及其他,尤其是婚姻关系保持不变。财产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失踪人的相关民事诉讼。宣告死亡对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求:(1)普通的,满4年;(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注意:此种无期间经过的要求,如美国9.11事件中,失踪的人即属于这第三种情形。)公告期:(1)与(2)为1年,(3)为3个月。法律后果:(1)和自然死亡一

6、样,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始于出生,终止死亡)(2)婚姻关系自行终止,配偶再嫁人的是否构成重婚?不构成。(3)继承开始,和自然死亡一样。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宣告死亡的申请人的范围与宣告失踪相同,但有先后顺序的区别: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利害关系人。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1、婚姻方

7、面;2、收养关系;3、财产继承问题。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是“买卖不破租赁”。我国《合同法》229:“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期间,如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租赁合同终止,要求承租人交回租赁物。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全面而与登记名义人(指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只有经过登记变更才转移所有权。注意:1、属于交易;2、第三人须为善意甲名下有一套房,该房实际上

8、是丙所有,发生下列情况:甲--------乙(卖)  √甲--------丁(赠与)×甲--------戊(继承×此时虽丁与戊不知情,但他们对于所获的这套房屋因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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