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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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法律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下称"两法衔接”),是中国转型时期社会高度聚焦的一个法治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网络资讯的高度发达,社会对行政执法行为日益高度关注。而行政执法实践中所呈现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执法延宕、恣意处罚等现象,严重贬损了法制的权威与公信力。所谓“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的双向衔接,是约定俗成的简称。相对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为而言,当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准行政组织执行公务与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单一的对应关系时,称为行政执法行为,行

2、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和活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包括刑事诉讼法所指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局、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两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办案协作机制。"两法衔接”可以合逻辑地推演出三个层

3、次:一是法律规范的衔接,即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衔接。这是“两法衔接”的法律前提和依据,也是其取得实效的法律保障;二是法律责任的衔接,即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正确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确保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正确适用,尤其要尽量避免和减少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这是''两法衔接”工作的根本意旨;三是法定职责的衔接,即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职责上的分工、配合和制约,这是“两法衔接”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法律的支撑框架近十多年来,伴随''两法衔接”制

4、度的探索与试验,法律界不断致力于为该制度找寻法律上可安放的支撑框架。在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层面,《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权力机关之下的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宪法体制,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依法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等。在刑事法层面,为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刑法》第402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事诉讼法》第108

5、条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犯罪线索移送案件的义务,第111条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予以立案监督的权力。在单行行政法律层面,《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其他诸多单行行政法律都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层面,国务院2001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两法衔接”的协作机制,

6、2001年7月9日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称"国务院《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随后,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而言,上述所谓法律依据存在体系化严重不足的弊端,各种制度之间有的相互矛盾,有的则是僭越立法位阶。“两法衔接”在逻辑层面的应然与事实层面的实然貌合神离,效应不佳。价值冲突由于已被写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两法衔接”成为未来中国

7、法治发展的一种重大路径选择,但其依然面临诸多亟待克服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宪法是法秩序的原点与归属。“两法衔接”作为一种重大法实施制度的调整,若无宪法的直接牵引,极易陷入价值迷失的泥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有其必须因循的内在规律,亦各有不同的价值追求。行政执法以追求效率、秩序为主,而刑事司法以公平、公正,保障人权为主要诉求。这些不同的价值追求虽有相互缠绕、相互竞合的一面,但更多时候表现为一种高度紧张关系。处理价值冲突问题,必须依赖作为实证法秩序最高依据的宪法来进行价值衡平。现行《宪法》第13

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上述规定的意旨在于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并不关涉行政与司法的合作关系问题。尽管中国不实行西方式的分权制衡宪政结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制度的政治体制更加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一元性,但现代国家事务治理的复杂性以及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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