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程序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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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程序问题探析StudyonSomeProceduralProblemsintheSystemofLeniencyinGuiltyPlea作者:陈国庆作者简介: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原文出处:《人民检察》(京)2017年第201723期第5-11页期刊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复印期号:2018年05期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北京等

2、18个城市正式启动。2016年11月28日最高检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试点工作部署会议,2017年9月18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试点工作推进会议,在最高检直接指导下,这项改革试点在检察机关积极有序推进。截至2017年6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案件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29%,其中,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简称〃速裁程序")的占74.56%,适用简易程序的占21.11%,适用普通程序的占4.32%。总的看,改革试点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取得了明

3、显成效。比如在实体从宽落实方面,最高检要求各试点地区从快不降低标准,从宽不放纵犯罪,截至2017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未出现无罪判决,被告人上诉率仅为1.9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达85.56%,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比例达40%;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多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专业化办案组,探索集中化办案模式,加强科技手段运用,有效节省了办案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与此同时,必须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毕竟刚刚试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进一步提出对策加

4、以解决”特别是在改革的背景下,在检察机关职能面临历史转型的新形势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功效值得进一步挖掘和发挥。本文重点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若干程序问题进行探讨,以为改革试点深入推进提供参考。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L适用案件范围。与速裁程序试点严格限定在11类罪名和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限走适用的罪名和刑罚。这充分体现了鼓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即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犯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

5、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均可以适用。这与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自首一样,自首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当然,这种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是就一般意义上而言,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第二条对这些例外情形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案件原则上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并不等于必然适用,是否适用的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定。从试点实践看,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类型和罪名逐步拓展,但仍然相对有限,各地普遍对轻罪案件适用积

6、极性较高,对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适用持保守态度,个别地方甚至限制此类案件的适用。人为地限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做法,变相地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不利于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也与《试点办法》体现的平等适用、准确适用的精神相违背。笔者认为,对重罪案件适用时应当审慎,但该适用时应该适用,通过适用才能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对职务犯罪案件,也不应限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监察法(草案)》对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了确认。2.关于认罪的认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

7、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具体可以按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规定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来把握。①相关司法解释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如何认定〃如实供述"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把握。需要注意的是,认罪的概念是比较宽泛的,实践中也因案而异,比如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后又对行为性质进行一定的辩解,只要不否认影响定罪量刑的基

8、本事实,不影响认罪的成立;又如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在如实供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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