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昌都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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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昌都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促进昌都城区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纪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国家、自治区、地区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谁生产垃圾谁付费”的原则,结合昌都城区(昌都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民办保洁组织和依法成立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提供劳动或其他服务形式而征收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

2、清扫、源头收集、中转运输、填埋处理等。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在昌都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生产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各类性质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各类出租房业主、各类交通工具所有者及其他施工、拆迁单位均作为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各类出租房及摊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由具有土地权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与建房投资者不是同一个人或单位的,按照双方建房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单位或个人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约定不明确的均由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交纳。昌都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

3、员、低保对象、学生、已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员可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昌都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福利院、敬老院、部队可免收垃圾处理费,不包含福利院、敬老院、部队所属用于出租的房屋或经营场所。昌都城市规划区域内因规划但尚未建设且生活垃圾统一处理尚未覆盖的乡(镇)或村,可暂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昌都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昌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工作。第五条各征(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统一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并接受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4、。第二章收费方式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监督、确保收足”的原则,建立严格的代收、代扣制度,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机关团体、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中区直单位)和该单位干部职工及出租房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区财政局负责代收。(二)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该单位干部职工及出租房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代收。(三)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昌都县公安局负责代收。(四)建筑施工、征地拆迁及施工范围内临时构筑物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区建设局负责代收。(五)昌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群众和

5、村居、街道及委员会所属出租房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代收。(六)各商业住宅小区内及周边配套建设的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相关物业公司负责代收。(七)各集贸市场、屠宰场、宾馆、饭店、酒店、商场、商店、经营门市、摊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区工商局和昌都县工商局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分别负责代收。(A)昌都城市规划区内营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运管所代收,单位车辆、私家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区交通执法大队负责代收。(九)中(区)直单位、驻昌都城区办事机构和该单位干部职工及出租房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昌都规划区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展庆典、商业

6、等活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驻地部队所属出租房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办法》中未明确代收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均由昌都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征收。(十)各征(代)收的单位,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季度汇入昌都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财政专户。时间要求在季度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缴齐。(十一)未经征(代)收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越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七条昌都城区生活垃圾费征(代)收部门需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明码标价;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廉洁奉公,诚信服务。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昌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昌都城

7、市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投入。按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必须按时收缴,专户储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第九条委托收费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5%,可留作委托收费单位征收工作的经费。各委托征收单位的收缴情况,由昌都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年度进行公布。第十条昌都地区及昌都县财政、物价、纪检部门应加强对昌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监察。第四章法律责任第■—条对不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每超出一日按当月应交纳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对拒不交纳垃圾处理费的,属地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由属地财政局直接从该单

8、位行政事业预算经费中扣缴,其他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昌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各征(代)收单位有乱收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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