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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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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与道德修养选择判断部分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逐渐受到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视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特征:教育法学的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三个层面):本质层而、实践层面、理论层面。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彖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屮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
2、义务教育立法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中华人民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类,不是独立的部门。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一)历史考察法(二)分析比较的方法(三)调查研究的方法(四)案例研究法(五)系统研究方法10、我国教育法学研
3、究工作的开展仅仅20年的时间11、依法治教可定义为: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12、教育法学的内容,即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种基本知识的总和13、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可以达到健全教育法制、加强教育行政、完善教育法学、实现全面依法治教的目的。14、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的渐进过程。15、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16、国外教育法的兴起是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
4、等教育立法17、国外教育法的功能可分为两类:一是作为法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即规范功能;二是作为一种工具所担负的社会政治功能。18、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制精神和原则。19、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4)程序法制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20、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监督。21、《学位条例》(1980)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教
5、育法规,它仍然是教育立法史上的里程碑。22、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彖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屮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3、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2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Z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5、教育法律关系除了具有
6、法律关系饿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笫二,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第三,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和实现的特征。26、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法律规范、权利主体和法律事实。27、教育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列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解释(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7)国际条约(二)非制定法(1)判例法(2)学理28、教育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屮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29、教育法制定的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2、民主性
7、原则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30、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31、教育法遵守的条件:1、法律的可遵守性2、良好的法律意识3、良好的法制环境4、良好的社会环境32、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33、广义上的教育法律责任(两方面):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4、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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